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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1年4月26日16時36分、同時43分許,分別匯款49,987元、49,981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凱儀)。 | 陳志忠於111年4月26日17時25分至29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中信銀北投分行,提領2萬元(4次)、1萬9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6日16時22分、同時47分、17時1分許,分別匯款29,985元、39,123元、25,000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正佳)。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6日17時39分至4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永豐銀行北投分行,提領2萬(4次)、1萬4千元。 2.陳念恩於同年月27日16時22分至23分,在台中商業銀行內湖分行,提領2萬元(2次)、1萬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6日16時44分、同時54分許,分別匯款29,122元、22,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22,985)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凱儀)。 | 陳志忠於111年4月26日17時44分至46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郵局,提領2萬(4次)、1萬6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6日16時53分許,匯款44,085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凱儀)。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6日19時6分、同時8分許,分別匯款99,984元、49,98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孫明瑞)。 | 陳志忠於111年4月26日19時21分至24分,在上開北投郵局,提領6萬元(2次)、2萬9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111年4月26日19時20分、同時22分許,分別匯款99,989元、49,981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家益)。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6日19時43分至44分,在上開北投郵局,提領6萬元(2次)。 2.陳志忠於同日20時49分至50分,在7-11金和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 | |
| | | 111年4月26日19時34分、同時42分、同時47分許,分別匯款29,989元、29,985元、10,123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雅鈞)。 | 陳志忠於111年4月26日20時45分至48分,在陽信銀行大屯分行,提領2萬元(3次)、5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6日17時30分、同時43分、18時4分許,分別匯款49,912元、49,973元、28,123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曉薇)。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6日17時56、57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郵局,提領6萬元、3萬9千元。 2.陳志忠於同日18時38分至40分,在中國信託銀行北投分行,提領2萬元、9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4日15時30分許,匯款41,01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榆軒)。 | 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14時24分至15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3次)、1萬元(2次)、1萬6千元、2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4日15時30分許,匯款11,015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洪榆軒)。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111年4月24日14時56分許,匯款15,985元上開至郵局帳戶(戶名:洪榆軒)。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111年4月24日14時12分許,匯款29,985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洪榆軒)。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4日19時6分許,匯款6,015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嘉虹)。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18時35分至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3次)。 2.陳志忠於同日19時11分、同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6千元、1萬7千元。 3.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0時13分至16分許,在安泰銀行內湖分行,提領2萬元3次、1萬4千元、1萬元。 | |
| | | 111年4月24日17時48分、同日18時33分許,分別匯款29,985元(起訴書漏載)、3萬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嘉虹)。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4日18時44分許,匯款29,98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采璇)。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18時33分至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萬元、5萬4千元。 2.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18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1萬元。 | |
| | | 111年4月24日18時22分許,匯款49,985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李采璇)。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4日18時15分許,匯款49,985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思妤)。 | 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8時27分至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2次)、9千元。 | |
| | | 111年4月24日18時3分許,匯款49,985元上開至第一銀行帳戶(戶名:陳思妤)。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18時11分至1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2次)、1萬1千元。 2.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8時27分至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2次)、9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4日15時57分許,匯款8,123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瑊)。 |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6時0分至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1萬1千元、8千元。 | |
| | | 111年4月24日15時56分許,匯款1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黃品瑊)。 | | |
| | | 111年4月23日18時19分、同時22分、同時31分、同時34分、同時36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4次)、6,985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黃品瑊)。 |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3日18時40分許,在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安和分社提領7千元(111年度偵字第201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第93頁)。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111年4月24日15時38分、同時40分許,匯款91,585元、39,568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黃品瑊)。 | 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5時45分至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萬元2次、1萬1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111年4月25日20時20分,匯款29,985(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杏安)。 | 陳念恩於111年4月25日20時47至49分,在土地銀行南港分行,提領6萬元、1萬2千元。 | |
| | | 111年4月25日0時3分,匯款34,567(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萬4)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嘉虹)。 | 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0時13分至16分許,在安泰銀行內湖分行,提領2萬元(3次)、1萬4千元、1萬元。 | |
| | | 111年4月24日16時8分、同時9分許,匯款49,985元、49,989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靜玉)。 |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6時17分至18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萬元、4萬1千元。 2.陳念恩於同日16時29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1萬1千元。 3.陳念恩於同日16時38分至39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1萬元。 4.陳志忠於同日17時5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8千元(非本案被害人之款項)。 | |
| | | 111年4月24日16時25分許,匯款11,015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簡靜玉)。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111年4月24日18時31分至44分許,匯款58,900元、29,985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佩淑)。 | 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8時36分至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5次)、1萬元、8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111年4月24日16時58分、18時24分許,分別匯款49,985(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41,086(起訴書物誤載「4萬1101」)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星辰)。 |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7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2.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7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5萬9千元。 3.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8時19分至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2次)、1萬9千元。 | |
| | | 111年4月24日18時5分、同時13分許,分別匯款29,122元、29,985(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星辰)。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4日18時29分許,匯款29,985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佩淑)。 | 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8時36分至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5次)、1萬元、8千元。 | |
| | | 111年4月24日21時29分許,匯款29,985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方韋翔,111年度偵字第201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1)。 | 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21時39分至同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康福店提領2萬元(7次)、1萬9千元。 | |
| | | 111年4月24日19時7分許,匯款99,033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文瑄)。 | 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19時18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萬元、3萬9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5日18時18分、同時41分許,分別匯款49,983元、21,345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柏瑋)。 |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5日18時37分至38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萬元(2次)、1萬6千元。 2.陳志忠於同日18時54分至57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2次)、4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5日18時37分、48分許,匯款5,985元、23,028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柏瑋)。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5日17時57分、同時59分、18時35分許,分別匯款21,908元、9,088元、18,985元至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柏瑋)。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17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 2.陳志忠於同日18時2分至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萬元(3次)、2萬1千元。 3.陳志忠於同日18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1萬9千元。 | |
| | | 111年4月24日17時21分、同時27分許,分別匯款49,876元、49,877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振豪)。 |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4日17時27分至28分,在新北市○○區○○街00號,提領2萬元(2次)。 2.陳念恩於同日17時31分至33分,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B1,提領2萬元(2次)、1萬9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4日18時5分、同時6分許,匯款13,300元、9,711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17時57分至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6萬元、3萬元。 2.陳念恩於同日18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萬3千元。 3.陳志忠於同日19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7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4日18時7分許,匯款9,985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111年4月24日17時27分、49分、54分許,分別匯款29,985元、3萬元(2次)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4日17時51分、56分許,匯款49,963元(2次)至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柏瑋)。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17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 2.陳志忠於同日18時2分至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萬元(3次)、2萬1千元。 3.陳志忠於同日18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1萬9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5日19時5分許,匯款49,989元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宥傑)。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19時51分至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台灣企銀汐止分行,提領2萬元、6千元。 2.陳志忠於同日19時39分至20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0○0段00號之2上海商銀汐止分行,提領2萬元(4次)、9千元、4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5日19時42分許,匯款25,123元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宥傑)。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4日17時54分、同日18時5分許,匯款49,986元(2次)至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張彩鳳)。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18時5分至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4次)、1萬9千元。 2.陳志忠於同日19時27分至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1萬5千元(1萬5千部分非吳淑慧遭詐騙款項)。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5日18時23分至25分許,匯款49,989元、99,135元至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翁慧甄)。 | 陳念恩於111年4月25日18時27分至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B1,提領2萬元(7次)、9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111年4月25日18時29分許,匯款19,137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翁慧甄)。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18時31分至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6次)、1萬9千元。 2.陳念恩於同日20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B1,提領1萬1千元。 | |
| | | 111年4月25日18時38分許,匯款29,98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翁慧甄)。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5日18時52分、57分許,匯款49,987元、49,986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劉慧芬)。 | 陳念恩於111年4月19時8分至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B1,提領3萬元(3次)、1萬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5日22時36分,匯款29,122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22時38分至39分,在安泰銀行內湖簡易分行,提領2萬元(2次)、1萬9千元。 2.陳志忠於同日22時50至51分,在內湖東湖郵局,提領2萬元、1萬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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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1年4月25日20時44分、51分許,分別匯款49,985元、30,225元至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21時0分至6分,在土地銀行南港分行,提領2萬元(8次)、1萬元。 2.陳志忠於同日21時16分至17分,在7-11佳樂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 | |
| | | 111年4月25日21時10分,匯款29,986元至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5日21時4分,匯款29,970元至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5日20時12分,匯款14,123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杏安)。 | 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20時54分至59分,在土地銀行南港分行,提領2萬元(6次)、1萬3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111年4月25日20時19分、21分、23分,分別匯款29,985元、29,985(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29,123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陳杏安)。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7日17時56分、18時26分,匯款43,123元、27,012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 | 陳志忠於111年4月27日18時7分至30分,在華南銀行內湖分行,提領3萬元(2次)、1萬3千元、2萬7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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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1年4月27日19時5分許,匯款23,123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7日18時17分、同時47分,在7-11清湖門市,提領3萬元、3萬6千元。 2.陳志忠於同日19時20分,在7-11成竹門市,提領5萬3千元。 | |
| | | 111年4月27日18時8分、27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29,985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7日18時21分,匯款29,985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 | 陳志忠於111年4月27日18時7分至30分,在華南銀行內湖分行,提領3萬元(2次)、1萬3千元、2萬7千元。 | |
| | | 111年4月27日18時25分,匯款6,108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7日18時17分至18時47分,在7-11清湖門市,提領3萬元、3萬6千元。 2.陳志忠於111年4月27日19時20分,在7-11成竹門市,提領5萬3千元。 | |
| | | 111年4月27日19時6分許,匯款29,988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姿瑩)。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7日20時53分、21時1分許,匯款49,985元(2筆,起訴書漏載1筆)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鄒阿廟)。 | 陳志忠於111年4月27日21時17分至20分,在華南銀行內湖分行,提領3萬元(3次)、5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111年4月27日21時14分、16分,匯款49,985元(2次)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菁)。 |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21時32至33分,在7-11清湖門市,提領5萬元(2次)。 2.陳志忠於同日22時4分,在內湖東湖郵局,提領2萬元。 | |
| | | 111年4月27日16時12分至同時46分,匯款49,976元、29,983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正佳)。 | 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16時22分至23分,在台中商業銀行內湖分行,提領2萬元(2次)、1萬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7日15時56分,匯款49,976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嘉恩)。 |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16時8分至9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內科分行提領2萬元(2次)、9千元。 2.陳念恩於同日16時23分至24分,在台中商業銀行內湖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 3.陳念恩於同日17時43分,在7-11清湖門市,提領1萬元。 | |
| | | 111年4月27日16時21分,匯款29,999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嘉恩)。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7日17時17分,匯款9,999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嘉恩)。 | | |
| | | 111年4月27日18時4分、18分、20分許,匯款49,989元(3次)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芊蓉)。 |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18時12分至13分,在瑞興銀行成功分行,提領2萬元(2次)、9千元。 2.陳念恩於同日18時26分至30分,在7-11成竹門市,提領2萬元(5次)。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111年4月27日19時35分、40分、55分許,分別匯款29,985元(2次)、13,98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DARMIN)。 |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19時38分至39分,在內湖大湖郵局,提領6萬元、4萬元。 2.陳念恩於同日19時46分,在7-11清湖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 3.陳念恩於同日20時2分,在瑞興銀行成功分行,提領2萬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7日19時54分許,匯款6,001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DARMIN)。 | | |
| | | 111年4月27日19時23分,匯款70,123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戶名:DARMIN)。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7日20時26分、30分許,分別匯款49,987元、45,156元至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學)。 | 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20時35分至37分,在瑞興銀行成功分行,提領2萬元(4次)、1萬5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5)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7日20時51分,匯款99,123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學)。 |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20時59分至21時2分,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全家超商星湖門市,提領2萬元(4次)、1萬5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5)元。 2.陳念恩於同日21時4分至5分,在台北市○○區○○街000號全聯內湖星雲店(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全家超商內湖星雲門市),提領2萬元、1萬4千元。 3.陳志忠於同日22時19分許,在內湖區農會,提領8千元(非顏銘進款項)。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7日22時12分,匯款8,016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學)。 | 陳志忠於111年4月27日22時19分許,在內湖區農會,提領8千元。 | |
| | | 111年4月27日21時30分,匯款6,988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學)。 | 陳念恩於111年4月27日22時6分許,在內湖區東湖郵局,提領7千元(詳111年度偵字第201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8)。 | |
| | | 111年4月25日21時15分、23分許,分別匯款29,902元、10,123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5日21時19至22分,在萊爾富超商港漢門市,提領2萬元(2次)、1萬9千元(起訴書漏載)。 2.陳念恩於同日21時30至49分,在土地銀行南港分行,提領1萬元、2萬元、1萬1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5日21時11分、35分許,分別匯款29,987元、29,985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5日20時18分,匯款12,020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杏安)。 | 1.陳念恩於111年4月25日20時8分至9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B1,提領2萬元、1萬元。 2.陳念恩於同日20時47至49分,在土地銀行南港分行,提領6萬元、1萬2千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111年4月25日20時4分、16分許,分別匯款29,985元(2次)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戶名:陳杏安)。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5日0時12分許,匯款49,986元至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嘉虹) | 陳志忠於111年4月25日0時13至16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提領2萬元(3次)、1萬4千元、1萬元。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111年4月24日20時13分、18分許,分別匯款49,989元、23,989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振豪)。 | 1.陳志忠於111年4月24日20時42分至44分,在安泰銀行內湖分行,提領2萬元(3次)、1萬7千元。 2.陳志忠於同日21時20分至21分,在內湖東湖郵局,提領2萬元、1萬元(起訴書漏載)。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111年4月24日21時16分許,匯款29,989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振豪)。 | |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