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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害人於111年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收到投資貼文訊息,依內容加入群組後認識自稱陳遠勝之股票分析老師,陳遠勝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並操作APP買賣股票,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7月29日10時20分 (2)111年8月8日9時7分 | | | (1)111年7月29日13時27分轉帳17萬5,919元 (2)111年8月8日9時43分轉帳109萬9,975元 | (1)林裕展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林怡倩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1.吳依群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270至273頁) 2.吳依群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網銀匯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3第14、17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1、79頁) 4.林裕展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65頁) 5.林怡倩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92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8月2日10時3分 (2)111年8月2日10時5分 | | | 111年8月2日10時41分轉帳26萬5,012元 | | 1.李謀耀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277至279頁) 2.李謀耀之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111他4448卷3第57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3頁) 4.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5月25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接獲投資訊息,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以投資外資回本為名義,要求被害人至附近銀行臨櫃存款,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匯款。 | (1)111年8月1日12時13分 (2)111年8月3日9時36分 | | | (1)111年8月1日13時22分轉帳88萬9,855元 (2)111年8月3日10時4分轉帳37萬25元 | (1)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1.阮碧婉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281至283頁) 2.阮碧婉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11他4448卷3第87至88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1、73、75頁) 4.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79、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3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至簡街資本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111年8月3日10時34分轉帳58萬9,958元
| | 1.林孟達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289至294頁) 2.林孟達臺灣企銀帳戶明細查詢(111他4448卷3第143頁) 3.林孟達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45至146頁) 4.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5頁) 5.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6月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自稱「陳翔」之人,加入投資股票獲利的LINE群組「飆股學院-B」並下載其提供的簡街資本交易股票,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8月9日10時32分 (2)111年8月9日11時00分 | | | | | 1.林明仕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297至299頁) 2.林明仕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111他4448卷3第174至176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81頁) 4.林怡倩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1第192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8月2日某時 (2)111年8月2日某時 (3)111年8月3日某時 (4)111年8月3日某時 | | | (1)111年8月2日10時41分轉帳26萬5,012元 (2)111年8月3日10時4分轉帳37萬25元 | (1)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1.邱碧森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05至307頁) 2.邱碧森之網銀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1他4448卷3第247至253頁) 3.邱碧森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67至307頁) 4.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3、75頁) 5.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4月13日加入通訊軟體LINE證券投資顧問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向其佯稱透過簡街資本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8月4日09時49分 (2)111年8月4日09時50分 (3)111年8月4日10時28分 (4)111年8月4日10時29分 (5)111年8月4日12時47分 (6)111年8月4日12時48分 (7)111年8月5日9時17分 (8)111年8月5日9時17分 (9)111年8月5日9時28分 (10)111年8月5日9時20分
| (1)5萬元 (2)5萬元 (3)5萬元 (4)5萬元 (5)5萬元 (6)5萬元 (7)5萬元 (8)5萬元 (9)5萬元 (10)5萬元 | | (1)111年8月4日10時42分轉帳39萬9859元 (2)111年8月4日12時56分轉帳19萬9978元 (3)111年8月5日9時25分轉帳122萬9859元 | (1)林怡倩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1.張倩瑜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11至312頁) 2.張倩瑜之網銀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1他4448卷3第330至335、339至342頁) 3.張倩瑜與詐騙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345至352頁) 4.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7、79頁) 5.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181頁) 6.林怡倩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91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被害人於臉書上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詐騙集團成員,並於111年6月22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操作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1.張雅婷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16至318頁) 2.張雅婷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他4448卷3第380頁) 3.張雅婷與詐騙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373至377頁) 4.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5頁) 5.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被害人於111年6月22日加入LINE群組「金股領海-A群組」,該群組成員向被害人佯稱至簡街資本操作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8月2日12時47分 (2)111年8月2日12時56分 (3)111年8月3日10時15分 (4)111年8月6日10時56分 (5)111年8月10日7時28分 | (1)37萬元 (2)13萬元 (3)10萬元 (4)30萬元 (5)35萬元 | | (1)111年8月2日12時48分轉帳52萬15元 (2)111年8月2日12時58分轉帳8萬9726元 (3)111年8月3日1時53分轉帳22萬元 (4)111年8月3日10時34分轉帳58萬9,958元 (5)111年8月6日16時42分轉帳30萬元 (6)111年8月10日9時25分轉帳134萬8,952元 | (1)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林怡倩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4)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5)林怡倩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6)林怡倩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1.郭慶海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493至495頁) 2.郭慶海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他4448卷3第406至407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3、75、79、81頁) 4.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5.林怡倩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91、192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被害人111年6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投資(股票)群組鴻立VS飆股共享722」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操作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111年7月26日10時55分轉帳32萬9014元
| | 1.陳泓志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27至330頁) 2.陳泓志網銀轉帳匯款明細截圖(111他4448卷3第428頁) 3.陳泓志與詐騙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427至428頁) 4.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67頁) 5.林裕展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62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被害人於LINE群組「金股領海-A」上認識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操作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1.陳建甫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35至337頁) 2.陳建甫之網銀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1他4448卷3第483頁) 3.陳建甫與詐騙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485至493頁)第485至493頁) 4.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5頁) 5.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5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操作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8月2日10時35分 (2)111年8月2日10時37分 | | | 111年8月2日10時41分轉帳26萬5,012元 | | 1.陳雪嬿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42至343頁) 2.陳雪嬿之臺灣銀行存款內頁明細(111他4448卷3第522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3頁) 4.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5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一名自稱「陳慧敏助教」之人,其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操作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8月2日10時40分 (2)111年8月5日9時38分 | | | (1)111年8月2日11時6分轉帳43萬25元 (2)111年8月5日11時4分轉帳19萬9985元 | (1)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1.陳賴美雪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47至351頁) 2.陳賴美雪之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聯邦銀行匯款申請書(111他4448卷3第578、580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3、79頁) 4.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181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5月底在LINE認識股票投資老師「陳卓昶」,並加入其成立之LINE投資群組,其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操作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1.陳薈如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53至355頁) 2.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75頁) 3.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被害人於LINE認識自稱「助教楊曉涵」之人,其於111年6月22日某時許透過LINE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操作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1.陳麗琴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59至361頁) 2.陳麗琴之網銀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1他4448卷3第653頁) 3.陳麗琴與詐騙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663頁) 4.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1頁) 5.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6月底透過網站連結加入一位LINE名稱「助教」並自稱曉嵐之人,其邀請被害人加入「卓昶標股交流群組」,進入群組後一名自稱「陳卓昶」向被害人要求下載簡街資本,並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7月28日9時19分 (2)111年7月28日9時21分 | | | 111年7月28日9時34分轉帳40萬5,013元 | | 1.曾秀芳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65至368頁) 2.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69、71頁) 3.張逸嫆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45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被害人加入LINE群組「探股致勝-A」,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9日某時許透過LINE向被害人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1.曾張瑞媚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70至371頁) 2.曾張瑞媚之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111他4448卷4第23頁) 3.曾張瑞媚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6至36頁) 4.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9頁) 5.林怡倩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91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1)111年7月27日15時44分 (2)111年7月28日9時36分 | | | (1)111年7月27日15時47分轉帳2萬6700元 (2)111年7月28日8時28分轉帳42萬3890元 (3)111年7月28日9時39分轉帳59萬9975元 | (1)張逸嫆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張逸嫆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1.馮信雄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77至379頁) 2.馮信雄之郵局存摺內頁明細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他4448卷4第49、55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69、71頁) 4.張逸嫆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45頁) 5.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79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4月25日在「股市爆料同學會」手機APP加入一名網友的LINE暱稱「陳文豪」之人,陳文豪向其推薦加入LINE群組「探股致勝-A群組」,並按照該群組下載簡街資本操作股票,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8月2日12時21分 (2)111年8月3日11時51分 | | | (1)111年8月2日12時48分轉帳52萬15元 (2)111年8月3日13時41分轉帳19萬9859元 | (1)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1.黃歆樺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81至382頁) 2.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73、75頁) 3.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6月1日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後於通訊軟體LINE認識自稱「助教-張慧靜」之人,其向被害人佯稱至簡街資本操作投資可以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8月9日10時40分 (2)111年8月9日10時41分 | | | | | 1.楊淑雅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86至391頁) 2.楊淑雅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他4448卷4第158頁) 3.楊淑雅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60至162頁) 4.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81頁) 5.林怡倩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92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6月加入LINE飆股群組,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下載簡街資本操作股票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7月27日10時48分 (2)111年7月27日10時50分 | | | | | 1.楊雪慎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399至400頁) 2.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67頁) 3.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79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被害人於111年6月16日認識LINE名稱「匯豐葉信鵬」之人,其指示被害人至匯豐開戶並前往指定網址註冊,隨後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1.楊鳳珠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403至407頁) 2.楊鳳珠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1他4448卷4第239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7頁) 4.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5月中旬在LINE認識詐騙集團成員「陳翔」,其向被害人佯稱至指定投資平台操作投資可以獲利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1)111年8月8日14時25分轉帳12萬15元 (2)於111年8月8日15時35分,在統一超商水源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內,自翁嘉美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提領被害人詹淑瑛遭詐欺而匯入之款項12萬元。 | | 1.詹淑瑛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412至414頁) 2.詹淑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他4448卷4第256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9頁) 4.林怡倩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92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5月透過LINE認識自稱「陳文豪」之股票老師及其助教「楊曉涵」,其等向被害人佯稱至簡街資本操作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111年8月3日10時34分轉帳58萬9,958元
| | 1.廖秀芳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419至421頁) 2.廖秀芳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他4448卷4第301頁) 3.廖秀芳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303至311頁) 4.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5頁) 5.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7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操作投資可以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111年7月28日9時34分轉帳40萬5,013元 | | 1.廖怡欣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427至429頁) 2.廖怡欣網銀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1他4448卷4第336頁) 3.廖怡欣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332至337頁) 4.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69、71頁) 5.張逸嫆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45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6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操作投資可以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111年7月26日10時55分轉帳32萬9014元 | | 1.廖洺鋐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434至436頁) 2.廖洺鋐之網銀匯款交易明細表(111他4448卷4第353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67頁) 4.林裕展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62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6月15日加入LINE群組「探股致勝A」,該群組有名自稱「張慧靜」的助教,該助教向被害人佯稱至簡街資本操作股票交易,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1.鄭麗君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439至441頁) 2.鄭麗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4第397頁) 3.鄭麗君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403至447頁) 4.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9頁) 5.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1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6日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操作投資可以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8月2日12時25分 (2)111年8月2日12時27分 | | | | | 1.謝郡糧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451至452頁) 2.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73頁) 3.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被害人於111年5月24日在LINE群組「金股領海-A」認識「金股助教-陳慧敏」,其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操作投資可以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1.簡子月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457至459頁) 2.簡子月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4第496頁) 3.簡子月與詐騙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497至512頁) 4.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9頁) 5.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1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6月底在LINE認識名稱「陳卓昶」之人,其向被害人佯稱至投資社群「卓昶亮燈先行會」依其指示操作投資可以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111年7月26日10時55分轉帳32萬9014元 | | 1.顏珮如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484至490頁) 2.顏珮如匯款之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11他4448卷4第555頁) 3.顏珮如與詐騙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541至553頁) 4.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67頁) 5.林裕展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62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6月22日加入LINE名稱「鴻立飆股共享」群組,其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投資可以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1.魏祥喜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463至464頁) 2.魏祥喜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1他4448卷4第599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3頁) 4.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79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被害人於111年3、4月在臉書看見投資廣告,並加入上面提供的LINE群組「股動錢潮」,加入群組後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下載簡街資本操作投資可以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1.魏绣穎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470至472頁) 2.魏綉穎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111他4448卷4第612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7頁) 4.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6月29日加入投資群組參加飆股活動,該群組向被害人佯稱至簡街資本依其指示操作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1.譚曉黎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1第476至478頁) 2.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75、77頁) 3.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6月接獲LINE投資群組邀請,加入後群組內投資老師向被害人佯稱加入簡街資本並依指示操作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8月1日9時53分 (2)111年8月3日9時59分 | | | (1)111年8月1日11時6分轉帳40萬24元 (2)111年8月3日10時34分轉帳58萬9,958元 | (1)林怡倩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1.劉秀鳳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4第653至654頁) 2.劉秀鳳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他4448卷4第676至677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71、75頁) 4.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80頁) 5.林怡倩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91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被害人於111年7月8日加入投資群組,該群組向被害人佯稱至指定投資網站操作投資,可以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1)111年7月26日11時43分 (2)111年7月27日11時10分 (3)111年7月28日10時33分 | | | (1)111年7月26日12時12分轉帳23萬14元 (2)111年7月27日11時20分轉帳47萬13元 (3)於111年7月28日16時25分許,在統一超商崇光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內,由被告劉奕均自翁嘉美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提領被害人賴文山遭詐欺而匯入之款項3萬元,被告曹哲文在場把風。 | (1)林裕展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彭權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1.賴文山警詢筆錄(111他4448卷2第356至357頁) 2.賴文山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111他4448卷2第361至364頁) 3.翁嘉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他4448卷1第67、69、71頁) 4.林裕展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63頁) 5.彭權雄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79頁) |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利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文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