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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8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4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德



            麥皓淦(即MAK HO KAM,香港籍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單鴻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7492、27689、28144、2830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26257、28144、2830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建德犯如附表編號27至2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7至2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宣告。
麥皓淦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宣告。
扣案麥皓淦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沒收。
    事  實
李建德(Telegram暱稱「KOVE」)、麥皓淦(即MAK HO KAM,香港籍人,Telegram暱稱「台台」)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前某時,加入Telegram「香港組」群組中由暱稱「東尼」、「旺旺隊」、「Mark」、「陸」、「杜甫」、「愛德」、「Z」、「地庫」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三人以上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由麥皓淦擔任俗稱「車手」之角色,負責依指示提領及轉交款項,李建德則負責在旁監控、把風,約定每日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李建德、麥皓淦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21日起分別向附表所示之李欣鍇等29人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麥皓淦則依「旺旺隊」之指示,向「旺旺隊」領取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取款,再將領得贓款轉交「旺旺隊」,並領取報酬;其中麥皓淦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編號27-29邱雅玲、何亮節、周威吾所匯入款項時,係由李建德在旁監控、把風。其等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其中附表編號29中周威吾所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尚未經麥皓淦提領而洗錢未遂;另各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及方式、匯款入帳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麥皓淦提領時間及金額、地點,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附表所示李欣鍇等29人發現遭詐騙,報警處理,為警於112年8月31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石牌郵局,察覺提款之麥皓淦與112年8月21、22、25、26日提領熱點之車手身型相符,上前盤查,因麥皓淦無法說明所持提款卡來源,且比對發現提款卡為詐騙帳戶,而當場逮捕,並扣得麥皓淦VIVO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提款卡3張、現金12萬元;復經麥皓淦指認,在北投石牌郵局對面公車站逮捕李建德,並扣得李建德蘋果牌iPhone 7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而查獲。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本案被告李建德、麥皓淦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依前揭規定,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從而,本判決下述關於麥皓淦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並不包括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惟上開證人之警詢證述,就麥皓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部分,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上開簡式審判程序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而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3、263、273頁),且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各項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並有李建德之勘查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112偵21268卷第26-28、30頁)、麥皓淦之勘查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112偵21268卷第9-11、13頁)、李建德手機翻拍照片(112偵21268卷第38-42頁反面)、麥皓淦手機翻拍照片(112偵21268卷第19-23頁反面)附卷足憑,另有麥皓淦之VIVO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李建德之蘋果牌iPhone 7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及自麥皓淦處扣得之提款卡3張、現金12萬元等物扣案,足認被告2人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2人所參與之詐騙集團,係由「東尼」、「旺旺隊」、「Mark」、「陸」、「杜甫」、「愛德」、「Z」、「地庫」等不詳共犯之3名以上成年人所組成,以施用詐術為手段,且組成之目的在於向本案被害人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騙取金錢,具持續性、牟利性之特徵;而該集團之分工,係先由集團某成員聯繫被害人實施詐術後,致使被害人誤信而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再由麥皓淦前往提領、李建德在旁監控、把風後,將犯罪所得層轉上游共犯,並領取報酬,堪認該集團為分工細密、計畫周詳之結構性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是本案詐騙集團核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疑。
(二)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麥皓淦因參與本案同一詐騙集團,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934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15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323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7796號等案起訴,惟上開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期均在本案繫屬本院之後,有該等案件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依前開說明,本案為麥皓淦繼續參與該犯罪組織過程所犯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自仍應對其於本案中首次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即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加以評價。  
(三)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洗錢防制法之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2人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對被害人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其等收受、層轉所領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後,已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不罰後行為,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至附表編號29中告訴人周威吾所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固已為詐騙集團成員實力所支配而屬詐欺既遂,惟尚未經車手提領,未生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應屬洗錢未遂。
(四)核麥皓淦如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如附表編號2-2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如附表編號2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洗錢未遂罪。核李建德附表編號27、2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如附表編號2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認定被告2人所犯附表編號29之犯行屬洗錢既遂,尚有未洽;而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2人此部分犯罪雖經本院認定為未遂,亦無庸變更起訴法條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附表編號11、12、14),因與本件原起訴之麥皓淦共同詐欺告訴人高士淵、謝定緯、古明燕部分,屬同一事實而為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被告2人依詐騙集團群組內不詳成員指示,由麥皓淦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領款後,收回提款卡及轉交贓款,李建德則在旁監控、把風確保犯罪成果,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是被告2人與「東尼」、「旺旺隊」等及其他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就本案犯行均有彼此分工,堪認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應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44號判決意旨參照)。其等縱未與集團上下游其他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未明確知悉集團內其他成員身分、所在及精細分工,彼此互不認識,亦不過係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於其等為本案共同正犯之認定,附此敘明。
(六)被告2人所犯上開各罪,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七)麥皓淦附表編號1-29所犯29罪、李建德附表編號27-29所犯3罪,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是被告2人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八)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洗錢防制法)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經查,麥皓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關於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部分均為全部認罪之表示;李建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關於洗錢部分亦均為全部認罪之表示,其等對本案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等主要構成要件事實已為自白,麥皓淦參與犯罪組織、洗錢及李建德洗錢部分,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減輕其刑,惟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當中之輕罪,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九)爰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金錢,明知詐騙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受金錢誘惑,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監控收水等分工,而與其他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騙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使之受有財產上之損失,所為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更製造金流斷點,影響財產交易秩序,亦徒增檢警機關追查集團上游成員真實身分之難度,所生危害非輕,應予非難;衡以其等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李建德迄今尚未與附表編號27-29所示告訴人和解或賠償,麥皓淦則與游宇翔(附表編號3)、黃郁驊(附表編號10)、高士淵(附表編號11)、楊孟達(附表編號25)達成和解並已全數依約賠償(本院112金訴887卷第309-315、333-337頁、本院112金訴948卷第163-167頁),非無悔意,黃郁驊(本院112金訴887卷第339頁)、楊孟達(本院112金訴948卷第161頁)復具狀撤回對麥皓淦之告訴等情;暨考量其等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擔任之犯罪角色及參與程度、各次犯行造成之損害、所獲利益(詳後沒收部分),及其等自承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112金訴887卷第30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十)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麥皓淦所犯如附表編號1-29、李建德所犯如附表編號27-29所示之數罪,雖與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所定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相符,然觀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被告2人除本案犯行外,尚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另案訴追,現由其他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此有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另案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判決書等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基於保障被告之聽審權及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爰就本案被告2人所犯各罪暫不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十一)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1.公訴意旨略以:李建德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織,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擔任把風、監控之分工而為如附表編號27-29所示犯行,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2.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蓋此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
   3.查李建德前因於000年0月間起,加入Telegram暱稱「東尼」等成年人所組成三人以上與本案同一詐騙集團,擔任第二層收水之分工,從事詐騙黃國勛、李冠瑩、李明飛等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12月11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352號判決,認其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113年1月9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而其復繼續參與同一詐騙集團詐騙本案如附表編號27-29所示之告訴人3人,是其本案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前開判決確定部分具有法律上同一罪之關係,自應為該案判決效力之所及,本應為免訴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洗錢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麥皓淦所有之VIVO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李建德所有之蘋果牌iPhone 7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為供其等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明在卷(本院112金訴887卷第144-14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2人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二)扣案提款卡3張,雖屬麥皓淦犯罪、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惟該等物品或可因帳戶所有人向銀行掛失而喪失功能,帳戶所有人亦可再申請補發,且實體價值均屬低微,對之沒收顯然無助達成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附隨社會防衛目的,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因認均無沒收之必要。
(三)麥皓淦於112年8月31日擔任本案車手領得附表編號27、28告訴人邱雅玲、何亮節所匯入之金額為4萬7,000元、3萬9,000元,共8萬6,000元,未及層轉上游即經扣案,業據其供陳在案(本院112金訴887卷第144頁),為其犯罪所得。其餘擔任本案車手而於112年8月21日、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28日所領得每日3,000元之報酬,共2萬1,000元,亦包含在扣案現金12萬元內,亦據其供明在卷(本院112金訴887卷第144頁),同屬其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餘1萬3,000元《計算式:12萬-8萬6,000元-2萬1,000元》部分,無證據證明為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惟其已分別與游宇翔(附表編號3於112年8月21日之犯行,以1萬1,000元和解)、黃郁驊(附表編號10於112年8月24日之犯行,以8,000元和解)、高士淵(附表編號11於112年8月25日之犯行,以1萬元和解)及楊孟達(附表編號25於112年8月27日之犯行,以1萬5,000元和解)達成和解並全數依約賠償,業如前述,形同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若再予沒收,猶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意旨,將該4日之犯罪報酬扣除而不予沒收。基上,麥皓淦於本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9萬5,000元(計算式:8萬6,000元+2萬1,000元-1萬2,000元)。至李建德部分,因其否認於112年8月31日領得報酬(本院卷第145頁),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有任何犯罪所得,爰不對其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四)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因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麥皓淦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騙所匯款項後,已全數層轉上繳至本案詐騙集團,上開詐欺款項均已非屬其所有,亦無證據證明麥皓淦就該等詐欺贓款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就此部分遭詐騙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金額皆不含手續費,貨幣單位皆為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入帳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麥皓淦提領之時間、地點及金額
證據出處
主文
1
李欣鍇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起訴)
112年8月21日20時許,自稱為健身工廠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李欣鍇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將導致多扣1年的會籍費用,須依嗣自稱為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進行操作始能解除設定云云,致李欣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1日21時24分匯款4萬9,96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1日21時29分至21時30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石牌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4萬元
①李欣鍇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268卷第170-173頁反面)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21268卷第174-176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54-155頁)
④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243頁)
⑤被告麥皓淦之供述(112偵21268卷第123頁)
⑥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1268卷第158-158頁反面、第159頁反面及第163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1日23時6分匯款4萬2,017元
112年8月21日23時10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郵局ATM)提領4萬2,000元
①112年8月21日23時10分匯款5萬7,903元
(起訴書漏載,逕予補充)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1日23時15分至23時18分於某郵局ATM接續提領總計5萬7,000元(提領人不詳)
②112年8月21日23時31分匯款4萬9,985元
112年8月21日23時34分至23時35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石牌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4萬元
③112年8月21日23時34分匯款4萬2,285元
④112年8月21日23時39分匯款7,685元
(起訴書漏載,逕予補充)
無提領紀錄
2
黃詣翔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起訴)
112年8月21日20時許,自稱為健身工廠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黃詣翔佯稱因公司設定錯誤將導致溢扣會費,須依嗣自稱為銀行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除扣款云云,致黃詣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8月21日21時31分匯款2萬2,10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1日21時39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郵局ATM)提領3萬2,000元
①黃詣翔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268卷第177-178頁反面)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1268卷第179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54頁)
④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1268卷第159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3
游宇翔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起訴)
112年8月21日21時許,自稱為健身工廠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游宇翔佯稱誤設定合約為2年,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游宇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1日21時51分匯款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1日21時57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石牌分行ATM)提領2萬元
①游宇翔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268卷第180-180頁反面)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1268卷第181-181頁反面)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54-155頁)
④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1268卷第158頁反面-第159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1日21時54分匯款9,987元
③112年8月21日22時6分匯款1萬5,985元
112年8月21日22時14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泰銀行石牌分行ATM)提領1萬6,000元
4
柯政佑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492、27689、28144號追加起訴)
112年8月23日16時16分許,自稱為潮州環球健身房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柯政佑佯稱因內部作業失誤將造成多扣款,須依嗣自稱為郵局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設定云云,致柯政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8月23日16時57分匯款1萬1,123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8月23日17時4分至17時5分於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溪湖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4萬元
②112年8月23日17時7分至17時8分於臺北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內湖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5萬6,000元
①柯政佑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7689卷第33頁反面-35頁)
②柯政佑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7689卷第38頁反面)
③柯政佑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7689卷第38頁反面)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7689卷第10頁)
⑤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7689卷第12-13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5
龔子鈞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492、27689、28144號追加起訴)
112年8月23日16時13分許,自稱為World Gym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龔子鈞佯稱因其繳費帳戶有遭到重複扣款的情形,須依嗣自稱為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決問題云云,致龔子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3日16時46分匯款4萬9,98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龔子鈞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7689卷第40頁反面-41頁反面)
②龔子鈞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7689卷第47頁)
③龔子鈞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7689卷第45頁反面-46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7689卷第10頁)
⑤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7689卷第12-13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3日16時48分匯款3萬5,010元
③112年8月23日17時26分匯款4,108元
112年8月23日17時29分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統一超商瑞和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提領4,000元
6
謝凱全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492、27689、28144號追加起訴)
112年8月23日16時12分許,自稱健身房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謝凱全佯稱因系統錯誤將造成款項誤扣,須依嗣自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設定云云,致謝凱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3日16時45分匯款4萬9,989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3日16時53分至16時57分於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東內湖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11萬8,000元
①謝凱全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7689卷第49頁反面-50頁)
②謝凱全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7689卷第52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7689卷第11頁)
④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7689卷第12頁反面)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3日16時47分匯款4萬2,012元
7
盧穎萱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492、27689、28144號追加起訴)
112年8月23日18時25分許,自稱為World Gym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盧穎萱佯稱因系統後台輸入錯誤將導致多扣款,須依嗣自稱為華南銀行值班經理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決問題云云,致盧穎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3日19時1分匯款4萬9,985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3日19時7分至19時9分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接續提領總計9萬9,000元
①盧穎萱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7492卷第14-15頁)
②盧穎萱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7492卷第31頁反面)
③盧穎萱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7492卷第32頁)
④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7492卷第36頁)
⑤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7492卷第26頁反面-第27頁反面;112偵27689卷第12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3日19時5分匯款4萬9,986元
③112年8月23日20時13分匯款5,003元
112年8月23日20時16分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瑞湖店台新銀行ATM)提領5,000元
8
張曼君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492、27689、28144號追加起訴)
112年8月23日17時47分許,自稱為World Gym工作人員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張曼君佯稱因公司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將多扣款,須依嗣自稱為台新銀行業務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設定云云,致張曼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3日19時25分匯款3萬2,123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8月23日19時28分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接續提領總計3萬2,000元
②112年8月23日19時58分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瑞湖店台新銀行ATM)提領1,000元
①張曼君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7492卷第16-16頁反面)
②張曼君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7492卷第20頁)
③張曼君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7492卷第20頁反面-21頁)
④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7492卷第36頁)
⑤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7492卷第28頁正反面;112偵27689卷第12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3日20時17分匯款6,039元
112年8月23日20時19分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瑞湖店台新銀行ATM)提領6,000元
9
林素儉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492、27689、28144號追加起訴)
112年8月23日20時46分許,自稱為World Gym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林素儉佯稱因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其帳戶設定為每月扣款2萬元,須依嗣自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人員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設定云云,致林素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3日23時27分匯款8,123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4日0時9分至0時18分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台新銀行內湖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10萬元
①林素儉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7492卷第17-18頁反面)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7492卷第46-46頁反面)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7492卷第37頁)
④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7492卷第31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4日0時5分匯款2萬8,138元
③112年8月24日0時7分匯款2萬3,123元
10
黃郁驊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492、27689、28144號追加起訴)
112年8月23日19時43分許,自稱為Dr.情趣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黃郁驊佯稱因系統更新錯誤導致信用卡多扣了數筆款項,須依嗣自稱為中國信託銀行專員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設定云云,致黃郁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8月24日0時34分匯款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4日0時41分至0時42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內湖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3萬元
①黃郁驊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7492卷第19-21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7492卷第48-48頁反面)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7492卷第35頁反面)
④被告麥皓淦之供述(112偵27492卷第6頁反面)
⑤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7492卷第32頁反面-第33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11
高士淵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257號移送併案審理)
112年8月25日18時許,自稱為健身工廠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高士淵佯稱因公司疏失誤延長合約期間,若要取消須依自稱為永豐銀行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確認個人資料及流水號云云,致高士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5日18時51分匯款9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5日18時58分至18時59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郵局ATM)接續提領總計10萬元
①高士淵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268卷第217-218頁)
②高士淵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6257卷第50頁反面)
③高士淵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6257卷第49、50及51頁)
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46頁)
⑤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34頁)
⑥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1268卷第159頁反面-第160頁反面、第166頁反面-第167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5日19時31分匯款7,000元
112年8月25日19時35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振華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提領7,000元
①112年8月25日19時58分匯款9,987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5日20時4分至20時5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石牌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2萬9,000元
②112年8月25日19時59分匯款9,987元
③112年8月25日20時匯款9,987元
12
謝定緯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257號移送併案審理)
112年8月25日20時許,自稱為健身工廠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謝定緯佯稱誤設定合約為2年,須依嗣自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設定云云,致謝定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5日22時53分匯款1萬3,02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5日22時57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振華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提領1萬3,000元
①謝定緯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268卷第228-228頁反面)
②謝定緯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6257卷第40頁)
③謝定緯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6257卷第36、37及39頁)
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46-147頁)
⑤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50頁)
⑥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1268卷第161-162頁、112偵26257卷第69頁反面)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6日0時40分匯款1萬9,985元
112年8月26日0時43分至0時44分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北投實踐郵局ATM)接續提領總計5萬1,000元
③112年8月26日0時42分匯款2萬9,963元
①112年8月25日21時24分匯款4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5日21時30分至21時31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郵局ATM)接續提領總計8萬9,000元
②112年8月25日21時26分匯款3萬9,962元
③112年8月25日21時54分匯款2萬9,986元
112年8月25日21時59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郵局ATM)提領3萬元
④112年8月25日22時12分匯款2萬9,985元
112年8月25日22時17分至22時18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振華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接續提領總計3萬元
13
藍翊瑋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起訴)
112年8月25日20時許,自稱為健身工廠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藍翊瑋佯稱誤設定合約為2年,須依嗣自稱為台新銀行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藍翊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5日20時27分匯款4萬9,987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5日20時44分至20時47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泰銀行石牌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12萬元
①藍翊瑋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268卷第221-222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1268卷第223-223頁反面)
③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34頁)
④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1268卷第167-168頁反面)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5日20時28分匯款4萬9,987元
③112年8月25日20時43分匯款1萬9,985元
14
古明燕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257、28144、28308號移送併案審理)
112年8月25日20時許,自稱為健身工廠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古明燕佯稱將扣款2萬元之教練費,若要解除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古明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8月25日23時42分匯款15萬123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8月26日0時11分至0時12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石牌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4萬元
②112年8月26日0時21分至0時22分於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新實店台新銀行ATM)接續提領總計4萬元
③112年8月26日0時25分至0時26分於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富邦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接續提領總計4萬元
④112年8月26日0時29分於臺北市○○區○○街000號(OK超商北投尊賢店台新銀行ATM)接續提領總計3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提領時間,逕予更正)
①古明燕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268卷第213-214頁)
②古明燕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8308卷第20頁反面)
③古明燕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8308卷第15頁反面、第18頁反面及19頁反面)
④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34頁)
⑤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51頁)
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8144卷第18-18頁反面)
⑦被告麥皓淦之供述(112偵21268卷第118頁反面-第119頁、第123頁反面;112偵26257卷第7頁;112偵28144卷第9頁反面-第10頁;112偵28308卷第22頁反面-第23頁)
⑧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1268卷第162頁反面、第168頁反面-第169頁;112偵26257卷第70頁;112偵28144卷第26頁反面-第27頁反面;112偵28308卷第27頁反面-第28頁反面)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①112年8月25日23時39分匯款4萬9,96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6日0時6分至0時7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郵局ATM)接續提領總計10萬元
②112年8月25日23時40分匯款4萬9,968元
③112年8月26日0時16分匯款3萬25元
112年8月26日0時53分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北投實踐郵局ATM)提領3萬元
①112年8月28日0時22分匯款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8月28日0時26分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士林後港郵局ATM)提領6萬元
②112年8月28日0時31分至0時34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士林分行)接續提領總計9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萬元,逕予更正)
②112年8月28日0時28分匯款1萬9,965元
15
郭必盛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492、27689、28144號追加起訴)
112年8月27日17時37分許,自稱為World Gym員工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郭必盛佯稱因公司誤植資料將導致扣款,須依嗣接到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來電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設定云云,致郭必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8月28日0時20分匯款9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郭必盛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8144卷第36-40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8144卷第41頁反面)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8144卷第18-18頁反面)
④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8144卷第22頁)
⑤被告麥皓淦之供述(112偵28144卷第9頁反面-第10頁)
⑥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8144卷第26頁反面-第27頁反面及第30頁反面)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112年8月28日1時20分匯款9,985元
(追加起訴書漏載,逕予更正)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8日1時21分於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天地店台新銀行ATM)提領1萬元
(追加起訴書漏載,逕予更正)

16
蔡宜儒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起訴)
112年8月25日18時許,自稱為Dr.情趣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蔡宜儒佯稱因其訂單遭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蔡宜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5日20時16分匯款4萬9,988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8月25日20時28分於臺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北裕店國泰世華銀行ATM)提領2萬元
②112年8月25日20時30分於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商城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提領2萬元
③112年8月25日20時34分至20時36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石牌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6萬元
①蔡宜儒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268卷第224-226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1268卷第227頁)
③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32頁)
④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1268卷第164-165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5日20時20分匯款4萬9,988元
17
張啟軒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起訴)
112年8月25日20時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張啟軒佯稱欲應買其於Marketplace販售之壺鈴而要求張啟軒留下個資,嗣自稱為Marketplace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再向張啟軒佯稱要協助其連結銀行帳戶以保障交易安全云云,致張啟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8月25日22時31分匯款2萬985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5日22時32分至22時34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石牌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3萬2,000元
①張啟軒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268卷第194-195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1268卷第196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33頁)
④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1268卷第165頁反面)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18
王燕玲
(被害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起訴)
112年8月25日15時許,LINE暱稱「靜涵媽咪」之不詳詐騙成員向王燕玲佯稱欲應買其販售的物品,嗣再向王燕玲佯稱因無法下單、須依自稱為臉書客服及自稱為上海銀行經理、LINE暱稱「姜經理」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方能解決問題云云,致王燕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8月25日22時35分匯款1萬6,123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8月25日22時35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石牌分行ATM)提領1,000元
②112年8月25日22時39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泰銀行石牌分行ATM)提領1萬6,000元
①王燕玲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268卷第189-190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1268卷第191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33頁)
④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1268卷第166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19
馬修偉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起訴)
112年8月25日21時許,自稱為Dr.情趣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馬修偉佯稱因系統遭攻擊將導致重複扣款,須依嗣自稱為郵局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設定云云,致馬修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5日22時41分匯款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5日22時47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石牌分行ATM)提領3萬1,000元
①馬修偉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268卷第185-187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1268卷第188-188頁反面)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33頁)
④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1268卷第166頁反面)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5日22時44分匯款4,000元
20
陳祺禮
112年8月24日19時30分許,自稱為Dr.情趣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陳祺禮佯稱誤將其設定為經銷商,須依嗣自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陳祺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6日0時55分匯款2萬9,985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6日1時整至1時26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石牌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10萬元
①陳祺禮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8308卷第32頁反面-33頁反面)
②陳祺禮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8308卷第37-38頁反面)
③陳祺禮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8308卷第35頁反面及36頁反面)
④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33頁)
⑤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8308卷第31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6日1時1分匯款3萬元
③112年8月26日1時17分匯款3萬元
④112年8月26日1時19分匯款1萬元
21
何怡嫺
(被害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492、27689、28144號追加起訴)
112年8月27日某時,LINE暱稱「芸卉」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何怡嫺佯稱欲應買蜜粉但無法於旋轉拍賣下單、因購買商品導致帳戶遭凍結,嗣自稱為合作金庫銀行行員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何怡嫺佯稱須先依指示操作驗證帳戶方能解決問題云云,致何怡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8月27日17時35分匯款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7日17時35分至17時36分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士林後港郵局ATM)接續提領總計9萬元
①何怡嫺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8144卷第52-53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8144卷第54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8144卷第19頁與20頁間)
④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8144卷第23頁正反面)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22
李岱祐
112年8月27日17時37分許,LINE暱稱「陳雅婷」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李岱祐佯稱欲應買二手琴,惟因尚未完成金融認證而無法交易,須先依自稱為銀行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決問題云云,致李岱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7日17時34分匯款4萬9,987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7日17時42分至17時45分於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華港店台新銀行ATM)接續提領8萬6,000元
①李岱祐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8144卷第50-50頁反面)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8144卷第51-51頁反面)
③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8144卷第21頁)
④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8144卷第23頁反面-第24頁反面)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7日17時41分匯款3萬6,987元
23
許譽鐙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492、27689、28144號追加起訴)
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LINE暱稱「Like」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許譽鐙佯稱欲應買手鍊、惟因無法於露天下單,須先依嗣自稱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決問題云云,致許譽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8月27日18時28分許匯款1萬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7日18時32分於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大港店國泰世華銀行ATM)提領1萬元
①許譽鐙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8144卷第42-43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8144卷第44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8144卷第19頁)
④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8144卷第25頁反面)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24
買雅阡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492、27689、28144號追加起訴)
112年8月27日17時39分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買雅阡佯稱欲應買其販售的商品、惟因無法下單須依嗣自稱為銀行人員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決問題云云,致買雅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8月27日18時48分匯款1萬4,83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7日18時53分至18時54分於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港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接續提領總計4萬元
①買雅阡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8144卷第34-35頁反面)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8144卷第19頁)
③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8144卷第25頁反面-第26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25
楊孟達
112年8月27日某時,LINE暱稱「張雯婷」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楊孟達佯稱欲於統一超商交貨便上應買釣竿,惟因無法下單,須依LINE暱稱「7-ELEVEN」及「李專員」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決問題云云,致楊孟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8月27日18時51分匯款2萬5,01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楊孟達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8144卷第31-32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8144卷第33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8144卷第19頁)
④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8144卷第25頁反面-第26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26
李翎嘉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492、27689、28144號追加起訴)
112年8月27日某時,旋轉拍賣帳號「zboralpicc92423」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李翎嘉佯稱欲應買空氣清淨機,惟因無法下標結帳,而須依嗣自稱為中國信託銀行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決問題云云,致李翎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28日0時24分匯款9萬9,986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8日0時40分至0時43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士林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14萬元
①李翎嘉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8144卷第45-47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8144卷第48-49頁反面)
③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8144卷第22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8144卷第20頁)
⑤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8144卷第27頁反面-第30頁)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28日0時27分匯款4萬123元
①112年8月28日0時43分匯款4萬8,974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8日0時46分至0時48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士林分行ATM)接續提領總計9萬7,000元
②112年8月28日0時45分匯款4萬8,972元
27
邱雅玲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起訴)
112年8月31日某時,LINE暱稱「賴雅昕」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邱雅玲佯稱欲應買二手包,惟因賣貨便未完成認證而造成訂單凍結,須依自稱為賣貨便客服、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經理姜家豪及李專員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方能解決遭凍結的問題云云,致邱雅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8月31日14時45分匯款3萬5,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31日14時55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郵局ATM)提領4萬7,000元
①邱雅玲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268卷第43-44頁反面)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21268卷第45-46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12頁)
④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1268卷第163頁反面-第164頁)
李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蘋果牌iPhone 7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②112年8月31日14時49分匯款1萬2,012元
③112年8月31日14時59分55秒匯款1萬3,512元
112年8月31日15時2分至15時3分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郵局ATM)接續提領總計3萬9,000元
28
何亮節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268號起訴)
112年8月31日14時許,自稱「林佩珊」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何亮節佯稱欲應買二手錢包,惟須先依自稱為陳志雄客服專員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註冊台灣PAY並匯款云云,致何亮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8月31日14時59分15秒匯款2萬5,10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何亮節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268卷第48-48頁反面)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12頁)
③被告麥皓淦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偵21268卷第163頁反面-第164頁)
李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蘋果牌iPhone 7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29
周威吾
112年8月31日14時許,自稱為Carousell旋轉拍賣網站工作人員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周威吾佯稱因其帳戶有問題,須依自稱為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方能解決問題云云,致周威吾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8月31日15時11分匯款2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尚未提領即遭列為警示帳戶
①周威吾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268卷第51-51頁反面)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268卷第112頁)
李建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蘋果牌iPhone 7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麥皓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VIVO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