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62號
原 告 詹玉真
被 告 吳怡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64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134、8934、9517、9752、11921、11999、12248、12599、12792、13630、20247、20447、20908、20909號,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0909、24324、24620、272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