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附民原告 張志弘
江培榕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錢裕國律師
附民被告 王柏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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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政鎔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