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修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97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thug life」圖樣商標之帽子壹頂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修源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7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thug life」商標帽子1頂,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張修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12日以112年度偵字第97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thug life」圖樣帽子1頂,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五二零精品代購批發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各1份在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798號卷第48至49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