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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怡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4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59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一一三年審附民移調字第二一五號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向被害人安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支付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充如下:
 ㈠證據部分: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多次業務侵占之行為,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無何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不思循正途牟取財物,而利用任職於告訴人丙○○所經營安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安欣公司),負責收受租客房屋押租金及相關租金帳務等業務之機會,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財物,除使安欣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外,並有害職場人事之信賴,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且前已賠償安欣公司超過半數之損失,並就餘額於審判中與安欣公司成立調解,此除據告訴人當庭陳明(見本院113年5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外,並有調解筆錄(11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215號)存卷為憑,顯有相當悔悟,併考量其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仲介,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㈣復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見有懊悔之情,詳如前述,而告訴人亦表願予被告自新機會,本院認為被告歷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又為確保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兼顧被害人安欣公司之權益,督促被告確實履行其提出對於安欣公司之支付,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本案調解筆錄(11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215號)所載內容,向安欣公司支付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觀後效。再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之規定,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告如有違反上揭所應負擔、履行之義務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㈤另被告本案業務侵占所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94萬2,249元,固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然衡諸被告已經賠償給付超過半數之金額,此部分即與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行並無二致,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就所餘部分,被告於審判中亦與安欣公司成立調解,如前所述,雖尚未履行完畢,不能認屬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但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該規定之立法理由參照),而被告已給付與應給付之總金額,已相當於被告前開犯罪實際所得,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且該調解筆錄既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告訴人之求償權亦已獲相當之確保,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所餘部分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就被告所餘部分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9419號
  被   告 乙○○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丙○○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安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安欣公司)」之職員,負責收受租客之房屋租押金及處理相關租金帳務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經手房客租押金、填載現金收支記錄表之機會,以支付廠商款項等名義及事後刪除公司電腦系統檔案之方式,於附表所示時間,挪用附表編號1至82所示房客交付之租押金,又指示附表編號83至91所示房客,將如附表編號83至91所示租押金,匯款至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中,以此等方式,將其業務上持有安欣公司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94萬2249元(已陸續返還60萬6,815元)侵占入己。嗣經安欣公司員工發現部分房客未繳款,比對相關資料,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安欣公司代表人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安欣公司代表人丙○○、行政施欣如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所示房客之房屋租賃合約書(卷附紅色標籤附件1至61、綠色標籤附件9至12及藍色標籤附件1、2)、房租收據暨現金收支記錄表(卷附紅色標籤附件62至92)、安欣公司108年至109年之系統刪除紀錄(卷附紅色標籤附件93至98)、房客匯款明細截圖(卷附綠色標籤附件1至8、13至15)、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被告手寫挪用款項紀錄(卷附綠色標籤附件16)、被告與告訴人、證人施欣如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被告與安欣公司之110年11月29日借款契約(借據)、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三、被告因本案詐欺而獲取尚未返還之犯罪所得33萬5,434元(94萬2,249元-60萬6,815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容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房客
承租地址編號
交款時間
交款金額
1
陳芝穎
122-4B
108年1月
15,000元
2
林建鋐
140-4D
108年1月
33,000元
3
楊子甯
000-00-0D
108年1月
7,500元
4
游德彥
000-00-0C
108年1月
6,500元
5
劉苡彤
000-0-0-0C
108年1月
4,250元
6
卓子信
000-0-0-0C
108年1月
9,549元
7
劉伯丰
000-0-0-000
108年1月
9,000元
8
羅志鵬
000-0-000
108年1月
10,000元
9
羅志鵬
000-0-000
108年1月
5,000元
10
李謹安
133-210
108年1月
5,000元
11
郭泓志
120-1-5C
108年2月
9,000元
12
賀百利
122-5C
108年2月
16,000元
13
賀百利
122-5C
108年2月
8,000元
14
林芳郁
122-5C
108年2月
16,200
15
周凡瑋
000-00-000
108年2月
6,000元
16
李沛雲
000-00-0D
108年2月
9,000元
17
游德彥
000-00-0C
108年2月
6,500元
18
陳韻宇
000-00-000
108年2月
13,000元
19
陳韻宇
000-00-000
108年2月
3,250元
20
黃晏伶
122-4D
108年3月
14,000元
21
黃晏伶
122-4D
108年3月
7,000元
22
江婉菁
000-0-000
108年3月
5,000元
23
江婉菁
000-0-000
108年3月
20,000元
24
姚嫻文
000-0-000
108年3月
6,600元
25
吳柏霖
180-8-4C
108年3月
6,500元
26
吳柏霖
180-8-4C
108年3月
13,000元
27
黃冠傑
000-0-000
108年3月
5,000元
28
鄭世良
136-1-6C
108年3月
3,500元
29
鄭世良
136-1-6C
108年3月
3,500元
30
黃柏傑
122-4A
108年4月
7,000元
31
黃柏傑
122-4A
108年4月
14,000元
32
張穎馥
000-00-000
108年4月
7,600元
33
范雅萍
000-00-0D
108年4月
7,000元
34
高春祥
000-00-0A
108年4月
7,100元
35
陳韻宇
000-00-000
108年4月
6,500元
36
戴巧伃
000-00-000
108年4月
5,500元
37
賀百利
122-5C
108年5月
8,000元
38
馬瑄苡
152-8-3F
108年5月
21,000元
39
范雅萍
000-00-0D
108年5月
7,000元
40
高春祥
000-00-0A
108年5月
7,100元
41
辜雲栖
196-503
108年5月
4,800元
42
辜雲栖
196-503
108年5月
12,000元
43
駱品妤
22-B1D
108年5月
21,000元
44
邱舋婕
000-0-00-0D
108年5月
48,000元
45
呂思涵
000-00-000
108年5月
4,000元
46
呂思涵
000-00-000
108年5月
4,000元
47
簡嘉賢
000-00-0B
108年5月
7,100元
48
陳韻宇
000-00-000
108年5月
6,500元
49
余家昕
63-2-406
108年6月
7,000元
50
余家昕
63-2-406
108年6月
14,000元
51
李孟家
114-2C
108年6月
16,500元
52
林承翰
122-4A
108年6月
9,000元
53
林承翰
122-4A
108年6月
7,000元
54
吳昱嫻
000-00-0C
108年6月
6,600元
55
王惠珍
000-00-000
108年6月
4,500元
56
王惠珍
000-00-000
108年6月
9,000元
57
陳友浩
000-0-0-0B
108年6月
16,400元
58
吳柏霖
180-8-4C
108年6月
6,500元
59
吳鴻霖
000-00-0A
108年6月
5,500元
60
鍾旆鈞
000-00-0D
108年6月
12,000元
61
吳念慈
000-0-000
108年6月
10,000元
62
陳穎新
203-2E
108年6月
14,000元
63
李冠穎
136-1-5B
108年6月
9,000元
64
李冠穎
136-1-5B
108年6月
4,500元
65
方聖欽
巧7B
108年6月
6,500元
66
吳于珊
196-501
108年6月
5,000元
67
吳于珊
196-501
108年6月
2,800元
68
張家榛
120-1-6B
108年6月
13,000元
69
張家榛
120-1-6B
108年6月
39,000元
70
邱瑜婕
000-0-00-0D
108年7月
1,500元
71
林芷萱
000-00-000
108年7月
8,000元
72
林芷萱
000-00-000
108年7月
4,000元
73
王品霖
22-B1F
108年7月
30,000元
74
林冠佑
140-4A
108年8月
11,000元
75
林冠佑
140-4A
108年8月
5,500元
76
李欣庭
180-6-5B
108年8月
7,000元
77
林家澤
000-0-0-0E
108年8月
16,400元
78
吳柏霖
180-8-4C
108年8月
6,500元
79
陳文旭
000-0-000
108年8月
12,000元
80
張瑞芯
000-00-0D
108年9月
5,000元
81
今野輔
英專196-502
109年3月
30,000元
82
劉家睿
000-00-0D
109年3月
7,500元
83
侯恩齊
000-00-000
108年12月26日
42,000元
84
劉乙欣
114-2E
108年12月30日
5,000元
85
陳子為
000-00-000
109年1月13日
8,000元
86
劉乙欣
114-2E
109年1月31日
5,000元
87
陳子為
000-00-000
109年2月21日
8,000元
88
劉乙欣
114-2E
109年2月28日
5,000元
89
楊念慈
000-00-0A
109年2月29日
21,000元
90
劉乙欣
114-2E
109年3月30日
5,000元
91
劉乙欣
114-2E
109年4月30日
5,000元
合                                      計
942,2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