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明燦(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蕭明燦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訊問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憶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