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VUONG TUAN PHAT(中文姓名王俊發,越南籍) 住○○市○○區○○路0段000號(健行科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