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77號
原 告 張瑜恩
被 告 廖建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15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