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輝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950、1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輝煌因腦梗塞致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肢體癱瘓,合併高階判斷力及認知障礙,移位需輪椅輔助,日常生活需人照顧,自112年6月7日起即經送往臺北市立敦煌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下稱長照中心)照護迄今,目前意識狀況不清,無法自理、走路、對答等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112年8月16日診斷證明書、長照中心112年8月17日入住證明、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951號卷第25頁、第23頁,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016號卷第35頁,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8號卷第13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病情甚重,如出庭應訊恐對其身體造成過大負擔,以目前病況不適合出庭應訊,是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揆諸上揭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