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景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自白犯罪,綜參全案情節,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