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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鉦志



            李秀玲



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鉦志、李秀玲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