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依萍
選任辯護人 黃伯堯律師
李明峰律師
吳于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依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