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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祐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113年度金簡字第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817、2818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258、7583、10357、15665號、112年度偵字第17580號),提起上訴及移請併案審理(113年度偵字第877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祐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