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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政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6之罪刑,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7之罪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使其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經受刑人函覆:沒有意見,請依法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本院寄發定應執行刑意見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檢察官聲請書予受刑人之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意見表附卷可佐。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同質性高,犯罪時間相近均為110年8月至11月間,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表示對定刑無意見等情,就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等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各處有期徒刑1年
(2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
(6罪)
犯 罪 日 期
110/08/22
110/08/23
110/08/25
110/09/15
110/09/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912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415、3567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1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97號
判決日期
111/05/09
111/03/16
111/06/08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6/07
111/04/27
111/07/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7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3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3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749號
(編號1至6業經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等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3罪)、有期徒刑8月(1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10/26
110/08/22~110/08/25
110/11/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689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6、299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97、239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40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5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027號
判決日期
111/08/11
111/10/11
111/10/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40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5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02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0/25
111/11/15
111/11/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79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8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8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749號
(編號1至6業經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5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11罪)、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5月(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1罪)、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0/08/25~110/11/26
110/09/23~110/10/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99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5號、111年度偵字第22157、23729、1836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

判決日期
111/11/25
112/11/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04
112/12/0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5號
(業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應有期徒刑2年6月)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