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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0號
聲明異議人  陳金城
即受刑人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4年執助字第117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載明「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惟未檢附該附件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