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22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 人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童子賢
代 理 人 林麗琦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林哲誠律師
相 對 人 葉建廷律師
王俊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智訴字第6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及限制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葉建廷律師、王俊翔律師就如附表一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一一二年度智訴字第六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並僅得檢閱、抄錄,不得以抄錄以外之方式重製。
限制相對人葉建廷律師、王俊翔律師閱覽附表二(一)所示資料、附表一(二)備註欄及附表二(二)備註欄所示卷頁經聲請人以民國壹佰壹拾叁年叁月拾肆日刑事陳報狀陳報遮蔽部分之資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及限制閱覽狀所載。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30日起施行,而依該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案係在112年8月29日繫屬於本院,此有卷附蓋有上開收文日期章戳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9日士檢迺收110偵17086字第1129050469號函1紙存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3頁),自應適用112年8月30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
(一)按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所定刑事案件,依同法第30條準用第11條,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如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相對人在聲請前並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上開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考其立法目的,乃為防止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而致外洩之風險,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
(二)經查:
1.如附表一(一)所示資料(即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585、1586號裁定之附表一所示資料),涉及聲請人累積多年研發設計、生產經驗、與客戶來往交易經驗及對市場了解度所取得,關於提供特定客戶硬體設計建議之硬體設計說明(產品內的電子及硬體配置)、產品規格比較、特定產品報價(報價策略及結構、提供特定客戶特定產品的降價優惠幅度、投入相當人力詢價計算而成之特定機種料件報價、特定客戶採購的料件供應商名稱、採購優惠)、財報資料(含與特定供應商間之折讓金額完整明細)等資訊,而附表一(二)所示資料(即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0、171號裁定之附表一所示資料),則係聲請人公司內部簽呈,含有說明設備轉廠及轉賣計畫、設備價值、購買設備清單、產品型號及負責採購人員等資訊,此乃聲請人可用於經營之重要資訊,是附表一資料均係聲請人可用於經營之重要資訊,且聲請人並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如附表一所示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可得大幅減省同業嘗試錯誤所需耗費之時間、人力、費用等成本,足以造成聲請人競爭優勢之削減,具有經濟價值;且聲請人對於如附表一所示資料,按業務需要分類、分級,對有權限接觸該等秘密資訊之人,設有管制措施,除要求員工簽署約定保密之聘僱及保密合約書、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並在員工離職前要求簽署離職承諾書,告以應交還或刪除所持有之營業秘密,使他人無法輕易得知其內容,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是聲請人業已釋明如附表一所示資料為其所持有之營業秘密。
2.相對人葉建廷律師、王俊翔律師為本案被告錢之奇新委任之辯護人,為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其等均有接觸如附表一所示資料之必要。茲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資料,認如附表一所示資料,乃聲請人基於本案訴訟進行之目的所提出,復查無證據證明相對人葉建廷律師、王俊翔律師已取得或持有如附表一所示資料,並無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核發秘密保持令之情事,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資料,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葉建廷律師、王俊翔律師開示或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資料之必要,而相對人葉建廷律師、王俊翔律師亦均具狀表示:請對相對人核發相關秘密保持令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95、299頁)而就此並無意見,是以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限制閱卷部分:
(一)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及其辯護人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司法院釋字第762號理由書參照)。次按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亦明定:「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考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營業秘密外洩,造成權利人二次受害或受重大損害,乃允許法院對被告或辯護人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此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規定。又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所設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目的在禁止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此與上開限制檢閱卷宗或證物旨在避免營業秘密外洩,固均在保護營業秘密,但法律依據迥異,規範意旨未盡相同,二者係不同保護方法;則營業秘密在已有秘密保持命令可資保護下,究有無再限制檢閱卷宗或證物及其限制(或開示)之方式,法院仍應視個案情形,妥適權衡,綜合考量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辯護人提供實質有效之辯護、案件涉及之內容、有無替代程序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兼顧訴訟當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非謂一旦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即一律「有」或「無」限制檢閱卷宗或證物之必要。
(二)經查:
1.如附表一所示之卷證內容,業經本院裁定認經聲請人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後,於現階段係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乃准許其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而據以對相對人葉建廷律師、王俊翔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已如前述。
2.為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卷證獲知權及辯護人得以實質有效協助被告之辯護權,相對人葉建廷律師、王俊翔律師自均有接觸如附表一所示卷證內容之必要。茲經本院核閱起訴書及卷內證據資料,認本院雖已對相對人葉建廷律師、王俊翔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然若任由其等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無條件重製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卷證內容,對於聲請人而言,恐將增加該等資訊對外洩漏而受有不可回復損害之風險,而認有就其等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卷證內容之方式予以限制之必要。再衡酌如附表一所示之卷證內容多為pptx或xlsx檔,且為被告先前所曾經取得、持有之內容,對該等內容自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當可就其檢閱結果,與同受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拘束之辯護人充分討論後,抄錄摘其等主觀上認為重要部分予以扼要整理、記載,再提出相對應之答辯,本院復未就就檢閱及抄錄之方式、時間長短、次數等事項,施加其他不必要之限制,客觀上已足資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卷證獲知權及辯護人得以實質有效協助被告之辯護權,並權衡對於聲請人現階段認屬營業秘密之保護、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認相對人葉建廷律師、王俊翔律師藉由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事前檢閱、抄錄如附表一所示之卷證內容,而限制其等不得以抄錄以外之任何方式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卷證內容,尚無違反比例原則,亦無礙於辯護人對於卷證資訊之獲取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是認對相對人葉建廷律師、王俊翔律師檢閱重製卷證之限制有必要而屬正當。又其中附表一(二)如備註欄位內所載卷頁,經聲請人以113年3月14日刑事陳報狀陳報遮蔽部分,與本案被告被訴事實無關,且另涉及第三人之個人隱私或聲請人公司之業務秘密,有限制閱覽之必要,應予准許。
3.又附表二(一)所示之資料(即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585、1586號裁定之附表二),與被告被訴事實無涉,且業經聲請人釋明若任由他人閱覽可能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等旨,為保護訴訟中營業秘密持有人因該秘密開示所造成之危害,認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限制相對人葉建廷律師、王俊翔律師不得檢閱、抄錄、攝影或以任何方式重製如附表二(一)所示資料。而附表一(二)備註欄及附表二(二)(即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0、171號裁定之附表二)備註欄位內所載卷頁,經聲請人以113年3月14日刑事陳報狀陳報遮蔽部分之資料,亦均與本案被告被訴事實無關,且另涉及第三人之個人隱私或聲請人公司之業務秘密,有限制閱覽之必要,是應認前揭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1條、第13條第1項、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就限制閱卷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一(一)(即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585、1586號裁定之附表一)
| | |
| 「Freebox IP CAM Quotation 0730.xlsx」/聲請人對Freebox公司之特定網路攝影機(IP Camera)機種之報價 | 即告證19-1,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Freebox IP CAM Quotation 0730.xlsx」/聲請人對Freebox公司之特定網路攝影機(IP Camera)機種之報價 | 即告證19-2,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Comparison report_V4.pptx」/聲請人所製造之網路攝影機(IP Camera)與他廠(Wyze)所製造之網路攝影機(IP Camera)規格比較 | 即告證19-3,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Comparison report_V4.pptx」/聲請人所製造之網路攝影機(IP Camera)與他廠(Wyze)所製造之網路攝影機(IP Camera)規格比較 | 即告證19-4,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2019.08 財報資料_CPE_ARRIS(PACE). 7z」/聲請人「第六事業處寬頻通訊事業處」與Arris公司之財報資料(含供應商對聲請人折讓金額完整明細) | 即告證16-7,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X5042 Summary 000000 with_PEGA_Reply_1009_to_CS.XLSX」/聲請人與Arris公司代工「x5042」路由器之報價資料 | 即告證16-6,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ARRIS mAX mini express RFQ 2nd round thermal update_00000000.pptx」/聲請人與ARRIS公司路由器產品硬體設計說明 | 即告證16-1,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ARRIS mAX express _00000000.pptx」/聲請人與ARRIS公司路由器產品硬體設計說明 | 即告證16-2,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Pegatron Quotation for SURFboard mAX Express(BCM 6755 + 00000 )RFQ - 0000 00 00.xlsx」/ 聲請人與ARRIS公司路由器產品電路板設計及報價 | 即告證16-3,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Pegatron QuotationSummary for All Retail WIFI Product - 0000 00 00.xlsx」/聲請人與ARRIS公司所有WIFI機種報價單 | 即告證16-4,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ARRIS mAX capacity & MVA Cost-Down Proposal to Shockley - 0000 00 00.xlsx」/聲請人與ARRIS公司之生產成本降價提案 | 即告證16-5,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鑒真數位鑑識實驗室數位鑑識報告(即針對錢之奇之筆記型電腦部分) | |
附表一(二)(即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0、171號裁定之附表一)
| | |
聲請人110年3月9日和永法函字第101000021號函之附件五「簽呈影本」資料 | | 第317頁、第319頁、第321頁、第323頁、第325頁、第327頁、第329頁、第331頁、第333頁、第335頁、第337頁、第339頁、第341頁、第343頁、第345頁 |
附表二(一)(即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585、1586號裁定之附表二)
| | |
| 「預計要提供到 Batam的設備」/聲請人在印尼巴淡島(Batam)之設備建置 | 即告證26-1,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CPE 移轉 PTSN 生產設備購買清單 0725.xlsx」/ 聲請人為生產製造客戶產品之設備採購清單 | 即告證26-2,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CPE 移轉 PTSN 生產設備購買清單-Arlo.xlsx」/ 聲請人為特定客戶(Arlo生產設備採購) | 即告證26-3,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CPE 移轉 PTSN 生產設備購買清單Commscope.xlsx」/為特定客戶(Commscope)生產設備採購 | 即告證26-4,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MLCC all update-000000 update.xlsx 」/多層陶瓷電容MLCC,Multi-Layer Ceramic Capacitor)料件價格 | 即告證26-9,置於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密封資料袋。 |
| 鑒真數位鑑識實驗室數位鑑識報告(即針對林璟薇之筆記型電腦部分) | |
| 聲請人109年6月20日刑事告訴狀所附之告證19-5、告證26-5、告證26-6、告證26-7、告證26-8、告證26-10。 | |
附表二(二)(即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0、171號裁定之附表二)
| | | |
|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0日刑事告訴狀所附之證據名稱。 | | |
|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9日和永法函字第101000021號函之附件名稱。 | | |
| | | |
| | | |
| | | |
| 聲請人110年3月9日和永法函字第101000021號函之附件一「108年營業秘密內部教育訓練教材」 | | |
| 聲請人110年3月9日和永法函字第101000021號函之附件二「有關機敏資料保護之內部公告信3份」 | | |
| 聲請人110年3月9日和永法函字第101000021號函之附件三「員工手冊內部網頁公示位置」 | | |
| 聲請人110年3月9日和永法函字第101000021號函之附件四「本公司保密政策及內部網頁公示位置」 | | |
| 聲請人110年3月9日和永法函字第101000021號函之附件六「簽呈管理辦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