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朝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朝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朝揚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另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均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見本院卷第7頁)附卷足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於裁定前,業以書面通知而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表示:請求應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存卷可參。
㈡另就附表編號1、2、3、6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6月;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4、5、7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6年為重。爰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上開數罪併罰中之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揆諸上開說明,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末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揆諸上揭說明,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李朝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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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2月(7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8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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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56、13608、14772號 |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227、12710、13300、13567、13568、13569、140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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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1年(6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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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227、12710、13300、13567、13568、13569、1407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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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94號(定刑1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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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177、15113、164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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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177、15113、1644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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