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振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振齊假釋中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振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於110年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66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8月、6月,於109年4月30日確定;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於110年8月17日確定;上開數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於111年3月9日確定。受刑人於110年1月1日入監執行,其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14年7月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6日,縮刑期滿日為同年6月9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678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揭函文與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
            (備註:承辦法官休假由代理法官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