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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健源
代  理  人  吳志勇律師
            朱耿佑律師
被      告  蕭瑋烱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114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2368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位置
原記載
更正記載
1
被告年籍欄
蕭瑋炯
蕭瑋烱
2
理由欄第7行
蕭瑋炯
蕭瑋烱
3
理由欄㈡第7行
蕭瑋炯
蕭瑋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