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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濱沂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陳柏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黃重鋼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濱沂、陳柏凱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