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濱沂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陳柏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黃重鋼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濱沂、陳柏凱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