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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玉松



選任辯護人  田美律師
            沈靖家律師 
被      告  張豫俊



選任辯護人  錢炳村律師
被      告  林德仁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2行「李嫣紅」三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2行「李嫣紅」3字屬誤寫之顯然錯誤,但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光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