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哲葦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訴字第45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哲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朱哲葦(下稱上訴人)因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判決後,該判決已於113年12月3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9頁),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也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如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