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捷昇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碧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捷昇環保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