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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奇文
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莊奇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