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翔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君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翁栢垚律師
王傑律師
被 告 劉尚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