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林淑華
陳雅文
陳明忠
陳健安
被 告 笙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琳
被 告 創利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大誠
被 告 辜忠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