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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晉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燦
選任辯護人  劉君毅律師
被      告  張采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48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采蓁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4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