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張雪嬌
被 告 吳銘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0742、21282號,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837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192、34265、412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