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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8號
原      告  陳怡靜
被      告  黃國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9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國城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陳怡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