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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83號
原      告  源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介
訴訟代理人  劉才淵
被      告  孟廣福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