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5號
原 告 松果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書齊
被 告 王元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