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王淑芬
被 告 金淑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三、共同被告徐田祥、葉瑞瑋、莊沐樹、滕佳鎮、彭永吉、顏春男、賴建宏、賴志乾、吳思漢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陳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