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柏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9514號、112年度偵字第298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柏睿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514號、112年度偵字第298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514號、112年度偵字第29816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9月12日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之物,經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112偵29816卷第95-96、第185頁)、貞觀法律事務所鑑識報告書(112偵19514卷二第157頁、第163頁)、LVMH鑑定報告書(112偵19514卷二第175-177頁)、CHANEL鑑定報告書(112偵19514卷一第171頁、112偵19514卷二第203頁、第213頁)、LANEIGE鑑定報告書(112偵19514卷二第225頁)、INNISFREE鑑定報告書(112偵19514卷一第231頁、112偵19514卷二第239頁)、ESTEE LAUDER鑑定報告(112偵19514卷一第79頁、112偵19514卷二第253-258頁)、DHC鑑識報告(112偵19514卷一第83-99頁)、DIOR鑑定報告書(112偵19514卷一第179-181頁)、FRESH鑑定報告書(112偵19514卷一第195-197頁)、GIVENCHY鑑定報告書(112偵19514卷一第205-207頁)、ETUDE HOUSE鑑定報告書(112偵19514卷一第241-243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堪認屬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