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建龍     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宿世新   

                     
                       (
選任辯護人  洪大植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殺人案件(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吳建龍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國民法官法第4條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又因故意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本院,茲本案之被害人蔡郁芬業已死亡,聲請人為其配偶,是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應認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聲請人瞭解訴訟經過情形及維護其訴訟上之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