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建龍 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宿世新
(
選任辯護人 洪大植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殺人案件(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吳建龍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國民法官法第4條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又因故意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本院,茲本案之被害人蔡郁芬業已死亡,聲請人為其配偶,是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應認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聲請人瞭解訴訟經過情形及維護其訴訟上之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