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黃秀敏律師
被 告 王天送
平安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金棍
被 告 生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金棍
被 告 生活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佳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