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連張阿心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許潤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 年度審交易字第75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潤福因本院113 年度審交易字第75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連張阿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