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黃玉菁
被 告 康田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沈百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