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5號
原 告 趙子綾
被 告 江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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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永富
上列被告等因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