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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10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魏愛卿



輔  佐  人  蔡安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輔佐人欄「蔡安卓」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安叢」。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輔佐人蔡安叢」之誤寫,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