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241號
原 告 大三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霓
被 告 楊勝凱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13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