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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王秀稜
被    告    陳林華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100號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王秀稜對被告陳林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