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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00號
原      告  貝森碼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明沛
訴訟代理人  馬承佑律師   
被      告  許玹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806號、114年度審簡字第7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貝森碼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許玹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