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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駿宏  


選任辯護人  洪瑞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658號、114年度偵字第11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11犯如附表一「主文欄」各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主文欄」各編號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緣竹聯幫弘仁會板橋組組長陳冠綸(綽號「綸哥」)與竹聯幫弘仁會新莊組組長吳鎮宏(綽號「春哥」)合作從事詐騙,由陳冠綸指揮旗下成員從事匯款出金予被害人,誘使被害人再加碼投入詐騙款項之出金工作(即出金手),另由吳鎮宏負責與不詳詐騙機房成員對接,並同時與暱稱「迪士尼支付-吉娃娃」、「迪士尼支付-土狗」、「迪士尼支付–陸虎」等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用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森林臨櫃–迪士尼支付」發號指令,指示陳冠綸旗下「出金手」出金予被害人。
二、A11於民國113年間加入上開「森林臨櫃–迪士尼支付」出金集團,與陳冠綸、吳鎮宏、林瑋傑(已歿)、林廷勳、陳昶宏、杜冠宏、陳昱升、胡凱麟、蘇琮倫及其餘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三所示之A02等8人,使其等誤信可投資獲利,詐欺集團復為取信A02等8人,誘使A02等8人投入更多款項,即由陳冠綸指揮林廷勳、陳昶宏、杜冠宏、陳昱升、李駿宏、胡凱麟、蘇琮倫擔任出金手,由「迪士尼支付–土狗」指派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攜帶出金予被害人之款項交付予李駿宏,由李駿宏保管該等款項,李駿宏再按「森林臨櫃-迪士尼支付」群組內之指示,將出金款項分配予各出金手,復各出金手則依指示出金予A02等8人,迨A02等8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操作詐欺集團提供之假APP欲提領獲利時,李駿宏、林廷勳、陳昶宏、杜冠宏、陳昱升、胡凱麟、蘇琮倫依「森林臨櫃-迪士尼支付」群組內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詐欺集團交付其等之金錢,於附表二所示之地點,匯款出金附表所示二金額之款項予A02等8人,造成A02等8人見確可提領獲利,旋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陸續匯款或面交附表所三所示金額之款項予附表所三所示之金融帳戶或面交車手,由詐欺集團詐得前開款項,並再將詐得之款項小部分用予出金撒餌,持續經營投資詐騙,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款項與犯罪之關連性。
三、李駿宏、林廷勳、陳昶宏、杜冠宏、陳昱升、胡凱麟、蘇琮倫等出金手完成出金後,即透過「森林臨櫃-迪士尼支付」群組或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據點清點剩餘出金款項並進行分潤,分潤方式為各出金手將剩餘之出金款項1%交予陳昱升,由陳昱升計算並分配各出金手之報酬,A11則可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3,000元之報酬。
四、案經A02、A03、A04、A05、A06、A07、A08、A09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偵辦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院引用被告A11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理程序同意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67至84頁、139至155頁、213至23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所供明在卷(偵27658卷第11至39頁、41至51頁、129至141頁、153至160頁、169至175頁、審訴卷第79至81頁、本院卷第67至84頁、139至155頁、213至231頁),核與證人林廷勳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127至147頁、149至152頁)、證人陳昶宏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3至17頁、19至29頁)、證人杜冠宏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435至451頁、453至456頁)、證人陳昱升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175至190頁)、證人胡凱麟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347至361頁)、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131至133頁、135至136頁、143至147頁)、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151至158頁、161至166頁)、證人即告訴人A04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171至174頁、175至181頁)、證人即告訴人A05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189至191頁、193至197頁)、證人即告訴人A06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203至205頁、207至210頁)、證人即告訴人A07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211至215頁、217至220頁)、證人即告訴人A08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225至231頁)、證人即告訴人A09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253至256頁)、證人A1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69至71頁、73至79頁)、證人A2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87至92頁)、證人A3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97至101頁)、證人陳冠綸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45至62頁、63至75頁、77至88頁)相符,並有告訴人A02之APP畫面、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偵卷三第149至150頁)、告訴人A03之APP畫面、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偵卷三第167至170頁)、告訴人A04之APP畫面、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偵卷三第183至187頁)、告訴人A05之APP畫面(偵卷三第199至201頁)告訴人A07之交易明細(偵卷三第221至223頁)、告訴人A08之匯款紀錄(偵卷三第233至252頁)、113年5月31日被告匯款予A06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27658卷第101頁)、113年6月3日無摺存款存入A06帳戶之存款單(偵27658卷第102頁)、113年6月20日被告無摺存款存入A06帳戶之存款單(113偵27658卷第103頁)、113年7月2日陳昱升匯款予A06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3偵27658卷第105頁)、113年7月26日杜冠宏匯款予A07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3偵27658卷第107頁)、113年7月29日蘇琮倫匯款予A03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一第399頁)、113年7月31日蘇琮倫匯款予A03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一第400頁)、113年8月1日杜冠宏匯款予A03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一第401頁)、113年8月1日杜冠宏匯款予A04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一第409頁)、113年8月1日杜冠宏匯款予A04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一第410頁)、113年8月2日被告匯款予A07之匯款單(113偵27658卷第108頁)、113年8月2日杜冠宏匯款予A03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一第402頁)、113年8月5日杜冠宏匯款予A03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一第403頁)、113年8月5日杜冠宏匯款予A03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一第404頁)、113年8月6日林廷勳匯款予A09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3偵27658卷第97頁)、113年8月6日蘇琮倫匯款予劉惠馨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3偵27658卷第109頁)、113年8月6日蘇琮倫匯款予A07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3偵27658卷第109頁)、113年8月6日杜冠宏匯款予A03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一第405頁)、113年8月7日林廷勳匯款予A07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3偵27658卷第111頁)、113年8月7日陳昶宏匯款予A03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一第406頁)、113年8月8日胡凱麟匯款予A07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3偵27658卷第112頁)、113年8月8日蘇琮倫匯款予A03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一第407頁)、113年8月8日蘇琮倫匯款予A04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一第411頁)、113年8月9日胡凱麟匯款予A03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一第408頁)、113年8月9日胡凱麟匯款予A04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一第412頁)、警製監視錄影畫面擷取偵辦時序表(113偵27658卷第75至96頁)、面交車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13偵27658卷第75至96頁)、林廷勳扣案手機截圖照片(偵27658卷第59至63頁、偵卷二第261至266頁)、被告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658卷第67至7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7658卷第199頁)、陳昶宏手機內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二第111至112頁)、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27658卷第53至57頁、161至16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
 ⒈洗錢防制法:
 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犯如附表二編號31至34(告訴人A06)、編號41至43(告訴人A08)所示之出金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茲就新舊法比較如下:
 ①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將該條項規定移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同法第14條、第15條、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等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將該條項規定移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同法第19條至第22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②本件被告所為洗錢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其所為洗錢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其所犯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同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其宣告刑不生影響)。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又被告自承其因本案獲有4萬元之報酬等語(本院卷第70頁),且被告就上開犯罪所得,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中自動繳交,並經該法院宣告沒收,有該案判決書附表(本院卷第121頁)存卷可查,足認被告已於另案自動繳交包括本案所獲4萬元在內之犯罪所得,又檢察官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該詐欺集團出金指揮者陳冠綸(偵27658卷第156至157頁、169至175頁),並經檢察官於起訴書內明載此旨(本院卷第8頁),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後段之減刑要件,故其處斷刑範圍為2月以上4年11月以下。經比較新舊法,新法整體適用結果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處。
 ⑵次按學理上之接續犯,因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告訴人A02)、編號3至12(告訴人A03)、編號13至27(告訴人A04)、編號28至30(告訴人A05)、編號35至40(告訴人A07)所示同一告訴人間之出金犯行,均橫跨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後,然因上開犯行屬接續犯(詳後述),依前揭說明,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適用行為終了時修正後之規定論處。
 ⑶被告犯如附表二編號44(告訴人A09)所示之出金犯行,乃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後所犯,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⑴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 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下稱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嗣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下稱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中段規定: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如被告係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公布前所犯,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如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公布後所犯,經比較新舊法,舊法適用結果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論處。
 ⑵另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1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項)。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乃新增刑法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屬有利於被告之法律,然經比較修正前及修正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較修正前之規定要件更為嚴格,並由「必減」改為「得減」,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⑶被告犯如附表二編號31至34(告訴人A06)、編號41至43(告訴人A08)所示之出金行為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尚未制定,故依刑法第1條前段規定,被告本案犯行仍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
 ⑷復被告犯如附表二編號13至27(告訴人A04)、編號28至30(告訴人A05)所示之出金犯行,屬接續犯,犯罪時間橫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後,且告訴人A04、A05受騙金額分別為1,159萬3,000元(附表三編號12至25)、1,358萬(附表三編號30至46),已達1,000萬元以上,依據上開新舊法比較之結果,自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規定。
 ⑸被告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告訴人A02)、附表二編號3至12(告訴人A03)、編號35至40(告訴人A07)所示之出金犯行,告訴人A02、A03、A07之受騙金額分別為270萬元(附表三編號1至4)、100萬元(附表三編號5至11)、150萬元(附表三編號26至29,其中50萬元為未遂),已達100萬元以上,因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就該加重處罰規定尚未生效施行,故依刑法第1條前段規定,被告本案犯行仍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又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44(告訴人A09)所示之出金犯行,且告訴人A09遭詐金額高達2,961萬元(附表三編號100至107),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後所為,經比較新舊法,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各係犯如附表一「所犯法條欄」各編號所示之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本件詐欺犯行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5、6所示之詐欺犯行,其獲取之財物已達500萬元以上,且依前揭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規定,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5、6所示之詐欺犯行,應論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罪,起訴意旨此部分尚有未洽,然既經本院告知被告上開法條(本院卷第68頁、139頁、213頁),而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又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29、30所示之出金行為,分別係由其他出金集團之成員王明宏、陳證閎、陳榕澤、蔡狄豪擔任出金手,與被告所屬之出金集團無涉(本院卷第140頁),起訴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㈣被告對於本案同一告訴人之數次出金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就附表一編號1、2、4、7、8所示之犯行,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就附表一編號3、5、6所示之犯行,則應從一重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斷。
 ㈤被告與陳冠綸、吳鎮宏、林瑋傑、林廷勳、陳昶宏、杜冠宏、陳昱升、胡凱麟、蘇琮倫、「迪士尼支付-吉娃娃」、「迪士尼支付-土狗」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承:我有負責先領取出金款項,之後再把要出金的錢分給其他出金手等語(偵27658卷第43至44頁、131頁、171頁、本院卷第70頁),顯見被告對於告訴人A02等8人之受騙行為均有參與其中,自應就上開部分併同負責,是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分別侵害告訴人A02等8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依上說明,自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上開加重詐欺犯行,且已於另案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並協助檢察官查獲該詐欺集團出金指揮者陳冠綸,如前所述,故被告自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減刑規定之適用。復被告本案雖亦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後段減刑規定,惟被告此部分所犯核屬前述想像競合犯各罪中之輕罪,且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並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即可,併予敘明。
二、科刑部分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起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正值青年,具有勞動能力,竟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尋求輕鬆、高獲利之工作,加入出金集團擔任出金手,並負責掌管出金款項,擔任該集團之重要幹部,使不法之徒得藉此進一步詐取更高額之財物,同時隱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造成國家查緝犯罪受阻,並助長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經濟秩序,所為應予嚴懲;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認上開犯行,並供出該集團實際指揮者,使檢警得以查獲,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後段之減刑要件,另被告雖有調解意願,然因無力清償故未能與告訴人8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之損失(本院卷第155頁),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8人分別所受財產損害程度,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未婚、無子女,從事餐飲業,月入3萬多元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3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㈡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經查,被告尚有多起加重詐欺、洗錢等案件經其他院檢起訴、判決,有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足參,揆諸前開說明,宜俟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適當,本院爰不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肆、沒收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自陳其就本案犯行獲有4萬元之犯罪所得,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中自動繳交,並經該法院宣告沒收等節,業如前述,是被告既然已於另案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本案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會重複沒收,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至扣案之iPhone 12 Pr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雖為被告所有,惟被告供稱該手機並非工作機等語(本院卷第70頁),是上開扣案物既非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宣告沒收之必要。 
伍、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3年間,加入陳冠綸所組成,以實施詐欺、暴力犯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因認被告尚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被告另案被訴於113年間加入「迪士尼支付-吉娃娃」、「迪士尼支付-土狗」、「迪士尼支付-陸虎」、「森林」及林瑋傑等三人以上,以實施假投資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森林臨櫃–迪士尼支付」出金集團,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與陳昱升、胡凱麟、杜冠宏、陳昶宏、林廷勳、蘇琮倫等人辦理假出金行為等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15號等提起公訴,於114年4月18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被告犯組織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上訴後,刻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確定(下稱前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書附表(本院卷第237頁)可參。佐以前案與本案檢察官均指被告於113年間加入「森林臨櫃–迪士尼支付」出金集團,且犯罪時間重疊、犯罪手法相同,堪認被告所參與之出金集團確為同一犯罪組織是檢察官就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另行提起本件公訴,於114年8月1日繫屬於本院,揆諸上開說明,顯就實質上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本應就被告本件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惟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檢察官認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10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陳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致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主文
1
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關於告訴人A02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2
如附表二編號3至12所示關於告訴人A03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
如附表二編號13至27所示關於告訴人A04部分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A11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4
如附表二編號35至40所示關於告訴人A07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
如附表二編號28至30所示關於告訴人A05部分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A11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6
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關於告訴人A09部分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A11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伍年。
7
如附表二編號31至34所示關於告訴人A06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8
如附表二編號41至43所示關於告訴人A08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附表二:出金情形
編號
被害人
詐騙
方式
被害人使用假App提領獲利之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匯款出金人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之帳號
臨櫃存(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新臺幣)
1
A02
假投資
113年7月23日12時56分
5,000元
杜冠宏
中壢大崙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23日14時12分
5,000元
2
A02
假投資
113年8月7日12時19分
100萬元
林廷勳
蘆洲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7日15時34分
100萬元
3
A03
假投資
113年7月29日
1萬1,226元
蘇琮倫
新莊副都心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29日16時06分
1萬1,226元
4
A03
假投資
113年7月31日12時30分
1萬765元
蘇琮倫
板橋溪崑郵局
000-
000000000000
113年7月31日
15時12分
1萬765元
5
A03
假投資
113年8月1日12時07分
3,676元
杜冠宏
三重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
113年8月1日
15時19分
3,676元
6
A03
假投資
113年8月2日15時07分
3,374元
杜冠宏
永和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
113年8月2日
19時34分
3,374元
7
A03
假投資
113年8月5日12時15分
7,031元
杜冠宏
永和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
113年8月5日
18時50分
7,031元
8
A03
假投資
113年8月5日15時
1萬6,774元
杜冠宏
永和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
113年8月5日18時54分
1萬6,774元
9
A03
假投資
113年8月6日12時02分
4萬9,333元
杜冠宏
蘆洲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
113年8月6日16時25分
4萬9,333元
10
A03
假投資
113年8月7日12時01分
6萬4,566元
陳昶宏
蘆洲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
113年8月7日15時41分
6萬4,566元
11
A03
假投資
113年8月8日12時04分
6萬790元
蘇琮倫
蘆洲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
113年8月8日16時44分
6萬790元
12
A03
假投資
113年8月9日12時02分
5萬2,979元
胡凱麟
永和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
113年8月9日19時52分
5萬2,979元
13
A04
假投資
113年7月23日11時55分
3,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無卡存款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24日
3,000元
14
A04
假投資
113年7月26日13時26分
2萬5,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無卡存款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29日
2萬5,000元
15
A04
假投資
113年8月1日11時47分
10萬元
杜冠宏
三重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日16時45分
10萬元
16
A04
假投資
113年8月1日12時23分
15萬7,286元
杜冠宏
三重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日16時49分
15萬7,286元
17
A04
假投資
113年8月5日12時20分
2,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5日
2,000元
18
A04
假投資
113年8月5日13時5分
2萬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無卡存款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6日
2萬元
19
A04
假投資
113年8月6日13時4分
3,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6日
3,000元
20
A04
假投資
113年8月6日11時46分
7,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無卡存款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7日
7,000元
21
A04
假投資
113年8月8日12時38分
10萬元
蘇琮倫
蘆洲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8日16時51分
10萬元
22
A04
假投資
113年8月9日12時38分
10萬元
胡凱麟
永和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9日19時39分
10萬元
23
A04
假投資
113年8月15日12時37分
7萬2,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5日
7萬2,000元
24
A04
假投資
113年8月15日11時18分
1,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無卡存款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6日
1,000元
25
A04
假投資
113年8月20日13時18分
1,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
000-
000000000000
113年8月20日
1,000元
26
A04
假投資
113年8月21日11時38分
4萬5,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22日
4萬5,000元
27
A04
假投資
113年8月23日13時22分
1萬7,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26日
1萬7,000元
28
A05
假投資
113年7月19日11時30分
5萬元
陳昶宏
板橋三民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19日12時21分
5萬元
29
A05
假投資
113年8月7日12時45分
5萬元
林廷勳
蘆洲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7日16時8分
5萬元
30
A05
假投資
113年8月8日12時13分
10萬元
蘇琮倫
蘆洲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8日16時59分
10萬元
31
A06
假投資
告訴人A06APP已刪除。
1萬1,848元
A11
板橋埔墘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31日14時09分
1萬1,848元
32
A06
假投資
告訴人A06APP已刪除。
2萬1,858元
其他出金者
板橋光復郵局
000-
0000000000000
113年6月3日14時44分
2萬1,858元
33
A06
假投資
告訴人A06APP已刪除。
30萬元
A11
樹林鎮前街郵局
000-
0000000000000
113年6月20日17時03分
30萬元
34
A06
假投資
告訴人A06APP已刪除。
100萬元
陳昱升
新店郵局
000-
000000000000
113年7月2日16時50分
100萬元(匯款失敗)
35
A07
假投資
告訴人A07APP已刪除。
2萬元
其他出金者
永豐銀行ATM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23日11時37分
2萬元(ATM存款)
36
A07
假投資
告訴人A07APP已刪除。
5萬元
杜冠宏
永和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26日19時17分許
5萬元
37
A07
假投資
告訴人A07APP已刪除。
10萬元
A11
新莊民安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2日11時24分
10萬元
38
A07
假投資
告訴人A07APP已刪除。
10萬元
蘇琮倫
蘆洲中山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6日16時47分
10萬元
39
A07
假投資
告訴人A07APP已刪除。
10萬元
林廷勳
蘆洲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7日17時36分
10萬元
40
A07
假投資
告訴人A07APP已刪除。
15萬元
胡凱麟
樹林樹新路郵局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8日15時39分
15萬元
41
A08
假投資
告訴人A08APP已刪除。
30萬元
陳昱升
告訴人A08所持之匯款人資料顯示為陳昱升。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6月20日10時48分(匯入時間)
30萬元
42
A08
假投資
告訴人A08APP已刪除。
35萬元
陳昱升
告訴人A08所持之匯款人資料顯示為陳昱升。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6月20日(匯入時間)
35萬元
43
A08
假投資
告訴人A08APP已刪除。
60萬元
陳昱升
告訴人A08所持之匯款人資料顯示為陳昱升。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3日13時25分(匯入時間)
60萬元
44
A09
假投資
待調取
100萬元
林廷勳
陳昱升
中壢內壢郵局;匯款人為林廷勳;監視畫面攝得林廷勳、陳昱升
0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6日12時29分
100萬元
附表三:被害人遭詐騙經過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交付方式
匯款或面交時間
匯款帳戶或面交地點
匯款或面交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人頭帳戶)或面交車手暱稱
1
A02
113年6月25日許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17日16時0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50萬元
「劉宇翔」
真實姓名-黃志凱
2
A02
113年6月25日許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19日14時0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50萬元
「黃信昌」
真實姓名-廖宏恩
3
A02
113年6月25日許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31日21時0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社區走道
100萬元
「陳凱翔」
真實姓名-陳朝義
4
A02
113年6月25日許
假投資
臨櫃匯款
113年8月12日09時15分許
000-
00000000000
70萬元
000-
000000000000
5
A03
113年7月下旬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23日18時19分許
000-
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6
A03
113年7月下旬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26日15時41分許
000-
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7
A03
113年7月下旬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27日15時12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
8
A03
113年7月下旬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27日15時15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4萬元
000-
00000000000
9
A03
113年7月下旬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1日10時1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2樓
40萬元
「黃家寶」
10
A03
113年7月下旬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8月1日12時00分許
000-
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11
A03
113年7月下旬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28日14時4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全家超商
21萬元
「戴誠恩」
12
A04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19日18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10萬元
「黃信昌」
13
A04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24日12時3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40萬元
「李權明」
14
A04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29日8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29萬5,000元
「劉宇翔」
15
A04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29日18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30萬元
「黃家寶」
16
A04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31日9時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20萬元
「蘇柏豪」
17
A04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31日19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40萬元
「陳文山」
18
A04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2日10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20萬元
「林宥誠」
19
A04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3日19時3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43萬8,000元
「胡河玉」
20
A04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15日10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國稅局宿舍對面停車格
106萬元
「陳明發」
21
A04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16日17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120萬元
「黃家寶」
22
A04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臨櫃匯款
113年8月19日11時25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45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23
A04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臨櫃匯款(現金)
113年8月19日14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號遠東商銀台北永吉分行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24
A04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22日15時2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騎樓前
100萬元
「葉瑞偉」
25
A04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28日13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永慶房屋後方空地
445萬元
「李毅琴」
26
A07
113年7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20日17時0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
30萬元
不詳車手
27
A07
113年7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29日16時48分許
桃園市○○街00號萊爾富超商
35萬元
不詳車手
28
A07
113年7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1日10時28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35萬元
不詳車手
29
A07
113年7月
假投資
面交(攔阻成功)
113年8月5日14時56分許
桃園市○○區○○路0號
50萬元
「陳義翔」
真實姓名-陳昰瑋
30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6日8時41分許
000-
000000000000
3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31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6日8時44分許
000-
000000000000
3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32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6日8時46分許
000-
000000000000
3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33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7日9時54分許
000-
000000000000
3萬元
000-
00000000000
34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7日9時55分許
000-
000000000000
3萬元
000-
00000000000
35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7日9時57分許
000-
000000000000
3萬元
000-
00000000000
36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臨櫃匯款
113年7月18日9時29分許
000-
000000000000
5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37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臨櫃匯款
113年7月18日10時17分許
000-
000000000000
5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38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臨櫃匯款
113年7月19日9時13分許
000-
0000000000000
10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39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臨櫃匯款
113年7月22日9時31分許
000-
000000000000
28萬元
000-
00000000000
40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臨櫃匯款
113年7月22日9時45分許
000-
000000000000
50萬元
000-
00000000000
41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臨櫃匯款
113年7月22日10時48分許
000-
000000000000
10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42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臨櫃匯款
113年7月23日9時52分許
000-
000000000000
12萬元
000-
000000000000
43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27日12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3樓
250萬元
不詳車手
44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臨櫃匯款
113年7月29日9時28分許
000-
000000000000
100萬元
000-
00000000000
45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31日11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3樓
350萬元
不詳車手
46
A05
113年5月13日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3日13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3樓住家
250萬元
不詳車手
47
A06
113年5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5月30日9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前
30萬元
「林忠志」
48
A06
113年5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6月5日10時28分許
臺北市立大學側門口
30萬元
「朱國元」
49
A06
113年5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6月6日11時31分許
臺北市立大學門口
30萬元
「馬樑」
50
A06
113年5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6月11日10時56分許
中正紀念堂B1往圖書館方向
40萬元
「劉宇翔」
51
A06
113年5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6月12日11時38分許
臺北市立大學側門
90萬元
「朱國元」
52
A06
113年5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6月14日10時36分許
臺北市立大學門口
70萬元
「楊文德」
53
A06
113年5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6月17日9時51分許
臺北市立大學門口
100萬元
「謝德俊」
54
A06
113年5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6月20日10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00萬元
「賴雁凱」
55
A06
113年5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6月24日13時26分許
臺北市立大學門口
180萬元
「石志偉」
56
A06
113年5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6月26日9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0號
100萬元
「林家琪」
57
A06
113年5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1日12時11分許
臺北市立大學門口
230萬元
「陳聖章」
58
A06
113年5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12日10時27分許
臺北市立大學門口
100萬元
「劉信兆」
59
A06
113年5月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18日19時3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旁社區內
400萬元
「賴宏文」
60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2日10時33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8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61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3日9時42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9萬元
000-
000000000000
62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4日9時14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3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63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7日10時18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64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7日10時27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65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7日10時33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00
66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7日10時38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00
67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7日10時49分許
000-
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00
68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7日14時31分許
000-
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00
69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8日8時55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70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8日8時56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71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8日9時44分許
000-
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72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8日9時46分許
000-
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73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8日9時54分許
000-
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
74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8日9時56分許
000-
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
75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8日10時18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
76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8日10時21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
77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8日16時15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
78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18日16時26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9萬9,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79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25日9時43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
80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25日9時44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
81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25日9時46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
82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25日9時47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
83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27日10時30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
84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27日10時31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
85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28日9時35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86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6月28日9時36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87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日9時51分許
000-
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88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日9時53分許
000-
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89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日9時55分許
000-
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90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日9時56分許
000-
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91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日9時58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92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日10時0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5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93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日10時3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94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日10時4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95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日10時6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96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1日10時7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97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2日9時45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98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2日9時46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10萬元
000-
00000000000000
99
A08
113年4月底
假投資
網路匯款
113年7月2日9時50分許
000-
00000000000000
5萬1,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100
A09
113年7月15日10時30分許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15日10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00萬元
不詳車手
101
A09
113年7月15日10時30分許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20日14時4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200萬元
不詳車手
102
A09
113年7月15日10時30分許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23日19時2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400萬元
不詳車手
103
A09
113年7月15日10時30分許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2日19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400萬元
不詳車手
104
A09
113年7月15日10時30分許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16日21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錦和高中對面左前方
374萬元
不詳車手
105
A09
113年7月15日10時30分許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26日16時4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紫陽公園附近
200萬元
不詳車手
106
A09
113年7月15日10時30分許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30日16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500萬元
不詳車手
107
A09
113年7月15日10時30分許
假投資
面交
113年9月3日15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路○○○路○00號停車格立德公園旁
787萬元
不詳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