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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哲


            李瑋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鄭宇哲、李瑋倫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