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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錡


選任辯護人  王雅慧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定之宣判日期,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9月18日原訂之宣判日期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應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本件114年訴字第8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辯論終結,並原訂11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惟查該日雖為週五,但為光復節之補假,為例假日,本院於上開審判期日時,因一時未察,始訂上開日期宣判。是為免於例假日宣判造成被告之權利受損,爰將宣判期日變更至最近上班日即11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