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瑞典
被 告 黎曼儂
簡境延
簡昌洪
潘玉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6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6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黎曼儂、簡境延、簡昌洪、潘玉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黎曼儂、簡境延業經本院諭知有罪,而被告簡昌洪、潘玉梅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原告指稱被告簡昌洪、潘玉梅與被告簡境延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均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之人,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