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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39號
原    告    李秀娥
被    告    孫稟喆
            LAU YAT KIEK(中文姓名:劉裔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