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陳有延
被 告 吳庭源
黃昕媛
曾憲弘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易字第12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吳庭源、黃昕媛、曾憲弘賠償損害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吳庭源、胡建彬、曾憲弘、黃昕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黃昕媛、曾憲弘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審結,被告吳庭源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故就被告吳庭源、黃昕媛、曾憲弘部分依上開法條,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胡建彬部分,因其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非本次移送範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佾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